02.25 李耀辉:有效辩护之审前程序确有必要进行的辩护工作

作者: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为有效辩护?笔者曾在关于律师有效辩护的研究生毕业论文中给有效辩护下了一个定义,即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中,任何刑事被告人能够获得律师的帮助,律师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衡量辩护质量有效性的标准履行辩护职责,从而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提供的合理尽职帮助和服务。

我国刑事案件一般需要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乃至执行等诉讼阶段。有效辩护的第一步是保障所有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各个阶段都能够获得律师的帮助,这与我国刑辩全覆盖的努力方向一致。

相对于其他诉讼阶段,审前程序辩护愈来愈凸显其特有的重要性和优越性。之所以审前辩护很重要,简单说,一是审前程序是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人身权利常被侵犯的重要阶段,此时极需要律师的帮助;二是审前程序辩护空间巨大;三是审前无罪率远远大于审判阶段的无罪率;四是,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基本都在审前完成,等等。

通常审前程序指的是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前的程序。笔者倾向于以庭审为中心界定,故本文所称的审前程序延展到法院开庭之前的程序阶段。

根据笔者的辩护实践经验,认为在审前程序中,律师确有必要完成的至少八项辩护工作,姑且可以作为衡量审前辩护质量有效性的标准,促使律师积极履行辩护职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会见

会见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会见是律师有效开展辩护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会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审前程序中,辩护律师确有必要进行的五次重要会见情形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首次律师会见;

2.案件提交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内的会见;

3.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的首次会见;

4.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签字时的会见;

5.庭前会见;

阅卷

在刑事诉讼中,阅卷是律师了解案情、掌握案件证据的重要手段,是进行有效辩护的关键工作。以笔者的亲身辩护经验总结,一件普通刑事案件阅卷至少三遍以上,这是阅卷辩护工作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可以视为阅卷的最基本的辩护质量标准。

第一遍全面阅,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构成;第二遍比对阅,找问题,寻找辩点;第三遍跳阅,解构——重构犯罪事实,逐渐形成辩护思路。


逮捕审查辩护

2019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对外开放日上公布的一组数据引起了广泛关注。该数据显示,2019年1月—11月,全国检察机关对受理审查逮捕的127.7万人中的28万人做出了不捕的决定,不捕率为21.9%,比2009年同期上升10.7%。

逮捕必要性审查辩护是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新增加的一项辩护制度,扩大了律师在检察院逮捕阶段的辩护空间。对犯罪嫌疑人来讲,逮捕对其不仅意味着强制措施的变更,更是对其案件的走向产生不利的影响。

在当前“捕诉合一”、“侦诉一体”雏形、“黄金37天”背景下,律师在检察院审查逮捕必要性方面更加大有所为。只要是有可能不批捕的案件,辩护人一定要与检察官积极沟通,最好提交书面意见,因为一份好的逮捕必要性辩护法律意见书可能会有效的阻却检察院的批捕,为争取当事人的自由提供有效法律帮助。

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辩护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2018年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8385件,相当于法院判决无罪的22倍。

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没有犯罪事实的,以及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辩护人应当及时、积极介入审查逮捕阶段,检察院有权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如果检察院也作出了不构成犯罪的判断,检察院在不予批准逮捕的同时,可以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于辩护人来说,应当挖掘审前辩护的空间,尤其审查逮捕阶段辩护,既可能做到案件不予批捕,又可能达到撤销案件目的,一举两得。

对于确属无罪的案件,侦查机关没有报捕,或者检察院不予批捕,律师应当及时、明确提出不构成犯罪以及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的意见。

羁押必要性审查辩护

为了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宗旨是发挥非羁押措施的替代作用,扩大使用非羁押措施,保障人权。这无疑增加了辩护空间和变更强制措施的机会,对于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作为辩护律师应当撰写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与检察机关做好充分沟通。

不起诉辩护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2018年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是法院无罪判决的125倍。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是无罪化处理,等同于无罪。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一次或者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证据依然不充分,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二是庭前、庭后或者二审发回重审,检察机关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有可能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审前程序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对于证据不足,没有犯罪事实等无罪理由明显的案件,应当积极做不起诉的辩护,争取不起诉的结果。

庭前辩护意见

实践证明,律师介入越及时,辩护越有效。原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杨征宇称,90%的案件在法官走出法庭时已有结论。假如案件不可避免被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对于一个无罪理由充分的案件,应当将庭审重心前移。

有效辩护不必然在庭审之中展开,况且我国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庭审方式使得庭前的工作更为重要,所以,律师有必要在庭前将书面庭前辩护意见呈现给法官,并与之沟通。同时没有必要过度担心这么做是否会将辩护底牌交出,实践证明这么做益处有很多,却没有明显的害处。

开庭前的辩护准备工作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针对法庭审理,辩护律师应当在开庭前及早确定辩护思路、辩护观点以及辩护方案,充分做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庭前准备工作:

第一,庭前需要制定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结合辩护意见、质证意见不断完善、修正,做到每个问题层次分明、简明扼要,直击要害。庭前对被告人进行辅导,对发问进行模拟演练。

第二,制作书面质证意见或者质证提纲。不论案件难易、卷宗繁简,为了有效质证,律师都应当制作书面的质证意见。具体制作方法根据律师自己的个人喜好和工作习惯,笔者习惯于制作表格形式的质证意见,只有案卷证据材料数量少,采用一般记录方式制作质证意见。

第三,制作举证提纲,根据已方拟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整理,能够反映出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内容、证明目的等内容。

第四,制定辩护提纲或者撰写辩护意见。一般情况下,开庭前辩护意见已经形成,庭下结合庭审情况再进行完善。


李耀辉:有效辩护之审前程序确有必要进行的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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