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日照人!征求意见,邀您参与

关于对《日照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现将《日照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通过市政府、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建议采集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5日。具体参与方式如下:


一、电子邮件。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发送邮件至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建议”。


二、传真。发送传真至0633-7979573,请在传真首页注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建议”。


三、信函。寄至日照市济南路269号日照市城市管理局,邮政编码276826,信封注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期间,为便于更好地沟通,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牟善刚 联系方式:0633-7979582。


日照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2月26日


@日照人!征求意见,邀您参与


全文如下↓↓


日照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9部委《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成〔2019〕56号)及山东省住建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征求意见稿2019年,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到2020年底,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东港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2年底,东港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区县至少各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5年底,全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分类方案。各级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以及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配套政策、具体措施等。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垃圾分类”的原则,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垃圾分类培训、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管委)

加快市、区县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理体系规划编制,统筹布局垃圾分类处置设施,优先安排用地,并按照规划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县政府、管委)

(二)明确分类标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生活垃圾处理终端设施建设时序,我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专业垃圾进行分类,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后,再增加厨余垃圾分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主体,鼓励有条件的小区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

1.居民小区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同时还应设置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等专业垃圾临时投放点。(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管委)

2.广场、道路、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按照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管委)

3.农贸市场、果蔬批发市场、大型超市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管委)

4.单位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集中供餐的单位应增加餐厨垃圾分类,杜绝将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垃圾。(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直和国家、省属驻日照单位,各区县政府、管委)

5.餐饮服务单位按照餐厨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督导餐饮服务单位垃圾分类及餐厨垃圾去向。(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管委)

(三)规范收集运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度,调整原有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立分类收运系统,配备满足垃圾分类清运需求的专用收运车辆,实现不同类别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避免“先分后混”“混装混运”,确保全程分类。严格落实“不分类、不收运”原则,对未按规定投放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教育、行政处罚、拒收运和纳入社会征信体系等方式进行强制约束。

1.有害垃圾。各区县政府(管委)至少要设置一处有害垃圾暂存点,负责从有害垃圾投放点收集到暂存点,对暂存点有害垃圾进行二次分类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弃物收运企业从暂存点分类运送至危险废物专业处置厂。(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管委)

2.可回收物。合理布局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完善可回收物转运系统,提高可回收物分类回收能力,通过培育龙头企业带动,利用上门回收、智能回收、互联网+资源回收等多种模式推动可回收物规范化、专业化处理。(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管委)

3.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由各区县政府(管委)统一委托环卫企业采用专用车辆收运,在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前,厨余垃圾按其他垃圾投放收运,待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后,厨余垃圾再单独实施分类,由运输单位使用专用密闭车辆运输。(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管委)

4.专业垃圾。各区县政府(管委)可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等专业垃圾运输企业,并对社会予以公示,由居民或物业企业预约清运。餐厨垃圾由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企业统一收运,对沿街小型餐饮店实行流动收集。(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管委)

(四)推进设施建设。加快建设与前端分类相匹配的终端处理设施。

1.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设市厨余垃圾处理厂,保障我市主城区厨余垃圾处理需要;莒县、五莲县要分别规划建设厨余垃圾处理厂;推动农贸市场、果蔬批发市场、大型超市易腐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政府、管委)

2.推进可回收物和大件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区县要建设可回收物和大件垃圾处置中心,对可回收物和大件垃圾进行分类处理。(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管委)

3.推进建筑垃圾和装修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启动黄家河建筑垃圾和装修垃圾处理场建设,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也要建设建筑垃圾和装修垃圾处理场。(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政府、管委)

4.推进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将我市有害垃圾处理纳入工业危险废物处理体系,由各区县政府与专业处理企业签订收运处理协议,实施统一运输和处置,保障各类有害垃圾妥善处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政府、管委)

(五)广泛宣传发动。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发动体系,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设施和公共场所,广泛开展舆论宣传引导,切实提高群众认识水平。教育部门要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平台,切实加强学校学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教育。要深入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等活动,培养良好的文明习惯、公共意识和公民意识,通过“小手拉大手”,带动家长参与垃圾分类;宣传部、共青团组织要通过开展社会宣传、培训、主题实践等活动,组织志愿者深入社区开展宣传、引导和服务等实践活动;妇联要充分发挥“半边天”等家庭成员作用,引导家庭成员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成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参与者、践行者、推动者。(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管委)

(六)强化示范引领。推动公共机构率先示范,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各行业管理部门、区县政府要监督指导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国有企业和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写字楼等经营场所积极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管委)

(七)促进源头减量。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推行净菜上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控制旅游住宿、餐饮服务等一次性用品使用,提倡消费者适量点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鼓励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等“硬约束”机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管委)

(八)落实法治保障。推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工作,把生活垃圾分类各个环节纳入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体系,明确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要求、责任及处罚标准,依法依规严格处罚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强化生活垃圾分类法制约束能力。(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

1.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各区县政府(管委)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成立领导小组,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

2.制定市级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工作经费和奖补资金计划;各区县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建设方案和分类投放容器、分类运输车辆购置方案,纳入2020年城建计划。

3.各区县政府(管委)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工作;东港区选定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和试点小区,根据《日照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立责任区责任人制度。责任区域不清或者责任人确定存在争议的,由辖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二)试点推进阶段(2020年4月至12月)

1.率先在全市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全市公共机构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形成党政机关带头示范、全社会普遍参与的良好局面。

2.指导示范片区、试点小区搞好宣传动员,争取广大居民积极支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主动配合收运单位做好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示范片区和试点小区分类劝导员上岗到位,积极发动志愿者和义工组织参与。

3.各区县政府(管委)分类运输车辆购置到位,成立分类收运队伍,开设分类运输专线;试点街道设定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暂存点投入使用,初步建立大件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数据统计制度。

4.完善垃圾分类配套措施。制定出台《日照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日照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配套规定,编印《日照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

5.到2020年底,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东港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其他区县至少各有1个住宅小区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

(三)全面推行阶段(2021年至2022年)

1.到2021年底,市级和莒县、五莲县完成建筑垃圾和装修垃圾处理场建设;到2022年底,完成厨余垃圾处理场建设,增加厨余垃圾分类。

2.全市基本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各区县完善公共机构、示范片区、试点小区管理责任人制度,充分利用生活垃圾分类专业骨干力量扎实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3.东港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区县至少各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4.2022年底前,对各区县生活垃圾分类开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认真总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评估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技术路线的科学性、适用性,梳理存在问题,优化垃圾分类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体系。有条件的小区实现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四)提升完善阶段(2023年至2025年)

1.2023年,继续优化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系统和可回收物利用系统,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2.2024年,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配套设施体系建设,制定各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激励措施。通过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试点小区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为实施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奠定基础。

3.到2025年,全市基本建成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居民区全部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和强制监督管理机制日益完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总体筹划部署,研究、协调和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下设日照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专项小组,负责日常工作,协调督促各单位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掌握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为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决策提供建议;实行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和月报制度。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专项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保障垃圾分类工作落实到位。各级政府是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完善支持政策。研究出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建立与分类质量相挂钩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垃圾分类成本核算;建立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回收利用低价值可回收物;研究试点小区桶边劝导员补贴政策,解决劝导员报酬问题;建立奖励机制,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创新激励措施与机制,对分类推进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激励居民养成垃圾分类投放的观念和习惯。市、区县两级政府要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建设运行经费、宣传教育经费、工作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级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开展情况,按照上级规定,适时出台奖补政策;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入社会资金或专业化公司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支持与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综合利用相关的重点企业和项目建设。

(三)强化督导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应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年度重要工作计划。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专项小组制定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办法,建立市、区县、街道生活垃圾分类三级考核工作机制,纳入市、区县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城镇精细化管理考核和文明创建考核指标;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专项检查,实施分类质量评估和工作考核。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的公开曝光,对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按规定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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