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抵押在前租赁在后,一下子交了5年租金,被法院拍卖,应该怎么办?

木嘴雪茄42933657


买卖并非绝对不破租赁。

根据《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可知,对于成立在先的房屋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新房东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



但该条法律规定并非适用一切情况,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在符合例外条件时,买卖就可以对抗租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从该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得出,因实现成立在先的抵押权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或在法院先查封的情况下是可以对抗租赁的。

根据《物权法》第187条之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可知房屋的抵押权设定应当登记,故上述例外情况中的抵押权登记时间应当先于租赁合同成立的时间。

这里要提示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充分了解租赁物的权属状况、权利瑕疵。在租赁物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如果承租人在疏于核查或者核查后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则承租人要承担应当预见且能够预见的风险。

如果确实疏忽导致自已多付了房租,而又无法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时,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主张返还多支付的租金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谭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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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素的小胖子77


这是个合同法的问题,我认为抵押的房屋不应该再往外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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