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北京通州法院宣判一起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

2月28日,北京法院集中宣判4起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半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罚金。

北京通州法院宣判一起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

在通州法院审理的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通州区某小区暂住地内,利用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通过微信、QQ传播,直接覆盖人员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采取了相应紧急应对措施。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自己感染新冠肺炎后前往公共场所故意传染他人的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致使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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