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強姦罪如何量刑?強姦罪從輕、減輕的情形都有那些?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強姦婦女構成強姦罪,強姦罪根據強姦的對象,強姦的地點,社會危害,人身危害,以及其它相關要素綜合決定。本文列舉了刑法及司法解釋對強姦罪的量刑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強姦罪如何量刑?強姦罪從輕、減輕的情形都有那些?

一、量刑規定

(一)刑法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2009年9月最高法關於強姦犯罪司法解釋

1.構成強姦犯罪的,可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姦婦女1人1次,犯罪情節一般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強姦婦女情節惡劣的;強姦婦女3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姦婦女的;強姦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強姦人數、次數、致人傷亡後果等犯罪事實和情節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姦婦女每增加1人,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強姦同一婦女每增加1次,可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輕傷,可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傷,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可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可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姦淫幼女的,可比照強姦婦女增加基準刑的10%~30%。

二、強姦罪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特殊主體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的,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七十五週歲以上的老年人: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 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完全喪失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其實施犯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4)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犯罪預備、中止或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值得注意的是預備犯和未遂犯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三)從犯、脅從犯、教唆犯(教唆犯特殊規定)

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十八條規定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典型的自首包括兩個條件,一是主動投案,二是入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想了解自首具體規定的可以查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行為人構成強姦罪,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五)立功

第六十八條規定 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檢舉揭發同案犯也可以算作是立功。立功的具體規定可以查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關於自首立功的具體減刑量刑規定前文有專題詳細介紹。

強姦罪如何量刑?強姦罪從輕、減輕的情形都有那些?

強姦犯罪案例剖析:

案件介紹:據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2016)浙0326刑再1號。2015年9月17日晚上10時30分許,被告人鄭某在平陽縣萬全鎮某村路口旁某三樓套房內,趁女工友楊某(1998年8月8日出生)醉酒之際,不顧楊某的反抗,脫其衣褲欲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因楊某奮力反抗而未得逞。

案件焦點:1.案發時受害人不足18歲是否符合加重處罰的情形?2.因未得逞,屬於犯罪中止無罪,還是犯罪未遂?對量刑有何影響?

案件剖析:被告人鄭某違背婦女意志,採取暴力手段,強行欲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鄭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依法撤銷假釋,予以數罪併罰。被告人鄭某強奸未成年人,依法予以從重處罰。但其雖已著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且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予以採納。被告人鄭某因被害人反抗而未能完成犯罪,並非主動放棄犯罪,故辯護人提出的本案應認定為犯罪中止的意見,不予採納。

法院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作出判決:被告人鄭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綜上,法院在量刑時考慮到基準刑及從重,減輕的相關情節,綜合作出了判斷。值得一提的是,在該案中,被告人在實施強姦犯罪時,還處於上案強姦罪中的假釋中,撤銷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浙杭刑執字第6894號刑事裁定對罪犯鄭某的假釋,與原犯強姦罪剩餘的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十二日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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