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法律對“強姦罪”都有這些規定!

“強姦罪”在我國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處罰嚴重!根據刑法規定,犯強姦罪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於情節比較嚴重的,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於姦淫幼女的,以強姦罪定罪並從重處罰。

你知道嗎,法律對“強姦罪”都有這些規定!

那麼我們來科普一下“強姦罪”的判定標準!

強姦罪的判定標準有以下幾點:

第一,違背婦女意願,強行發生非法的性關係的!

第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來逼迫婦女與其發生非法性關係的!

第三,犯罪對象為,婦女和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非雛妓)。

第四,對於婦女來說,強姦罪的判定以“插入”為判定標準。而幼女則以男性生殖器官接觸到女性生殖器官為判定標準!以上兩種是已經構成強姦,如果不滿足則判定為“強姦未遂”!

你知道嗎,法律對“強姦罪”都有這些規定!

疑問解答:

1. 如果是違背婦女意願就屬於強姦?那如果是夫婦呢?如果妻子不想,而丈夫卻要呢?

答:這種我們一般稱為“婚內強姦”,但是就目前來說還沒有明文規定說不可以!

2. 那對男性實行強姦,算犯法嗎?

答:目前法律也沒有明文指出,所以不算!

重點:違背婦女意志的理解:必須行為人認識到婦女不同意,且被害婦女確實不同意,兩個條件缺少一個,就不成立。

你知道嗎,法律對“強姦罪”都有這些規定!

關於強姦(罪)的涵義,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簡稱《1984解答》)在認定強姦罪規定: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罪論處。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性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姦罪。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也應定強姦罪。認定強姦罪不能以被害婦女有無反抗表示作為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具體分析,精心區別。1997 年《刑法》第 236 條規定,以暴力 、 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也用了這個定義。

你知道嗎,法律對“強姦罪”都有這些規定!

犯罪處罰條例:

1,犯該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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