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高管性侵養女一案,淺談“強姦罪”

摘要:

近期,某公司高管性侵養女一案在網上引起了熱議,甚至到了不“閹割”不足以平民憤的地步。那麼今天我們就來談談什麼是強姦罪、強姦罪的既遂標準、強姦罪的量刑幅度等相關問題。

第一,強姦罪保護的法益是什麼

學過刑法的都知道,根據張明楷教授的理論,犯罪的本質是對法益的侵犯。具體到強姦罪而言,強姦罪所需要保護的法益是女性對性的自主權,所以強姦罪的本質是違背女性性自主權強行發生性關係。

第二,什麼是強姦罪

根據《刑法》第236條的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強姦罪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2種:第一,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在不知、不能、不敢反抗的狀態下實施姦淫行為強行發生性關係。

第二,明知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仍然與其發生性關係(本款主要是基於保護幼女而設定,如果幼女故意告知已滿14週歲欺騙行為人而發生性關係的不構成強姦罪)。

就高管性侵養女案而言,高管雖然沒有使用暴力,但其行為同樣使得養女不敢反抗,因此高管的行為很可能構成強姦罪,最起碼也已經構成了強制猥褻罪。我們假設養女是自願的,那麼如果養女是不滿14週歲的,高管同樣構成強姦罪。

第三、強姦罪的既遂標準

強姦罪屬於故意犯罪,那麼就存在犯罪的未遂、中止、既遂等犯罪形態。既遂就是得逞,簡單來說就是完成了強姦,那麼什麼是強姦罪的既遂呢?

在學術界,不同人有不同的觀點,甚至已經爭論多年,包括有“接觸說”、“插入說”、“射精說”等等。第一,“接觸說”就是說一旦性器官接觸就認為是強姦罪既遂。

第二、“插入說”就是說只有男性器官插入女性體內才構成強姦罪既遂,那麼陽痿的男性將永遠無法構成強姦罪的既遂而只能構成強姦未遂,顯然不利於保護女性的性自主權。第三、“射精說”就是說只有完成射精才能認定為強姦罪的既遂,顯然更不利於保護女性的性自主權。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往往認為強姦罪是屬於暴力的性犯罪,其既遂標準應該包括2種。第一,為了強姦使用暴力造成了受害人嚴重傷害的損害結果;即為了強姦將受害人打成重傷後又不強姦了同樣構成強姦罪。第二,行為人與受害人強行發生了性關係,大部分情況下是採取“接觸說”。

第四、強姦罪的量刑幅度

強姦罪屬於暴力性犯罪,是國家刑法中的重罪,其量刑幅度有2

擋。第一檔是強姦罪的一般情節量,刑幅度為3-10年;第二檔

是強姦罪的加重的量刑情節,包括了姦淫幼女、輪姦、強姦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多種情形,量刑幅度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結語

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刑法的目的是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我們應該自愛,更應該尊重他人的權利,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權利。

從高管性侵養女一案,淺談“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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