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0 管好“看得見的手”,方能用好“看不見的手”

【東北宏觀沈新鳳】管好“看得見的手”,方能用好“看不見的手”——點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

事件:

7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明確以提高國有金融資本效益和國有金融機構活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為中心,以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為原則,以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為導向。

點評:

我們認為,文件意在統一規範管理國有金融資本,推動國有金融企業的市場化改革,激發金融活力。

1、《指導意見》全文5次出現“市場化”,而查此前《關於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函〔2003〕81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6〕122號)、《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8〕23號)等國有金融企業管理相關文件中均為0次。文件重點也不限於過去文件強調的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如財金〔2016〕122號)、防控財政金融風險(如財金〔2018〕23號),首次明確提出“提高國有金融資本效益和國有金融機構活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我們認為,《指導意見》擬通過管好“政府”這隻“看得見的手”,來用好“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

2、此前,各類國有金融企業實際出資人情況複雜,有國資系統(如華潤信託)、財政系統(如杭州銀行)、大型國企(如浙商證券)甚至發改委系統(如中原證券)等。監管分工上,根據中央編辦函〔2003〕81號文,金融類國有企業歸財政,但國資委監管的國企所持金融類企業股權等資產歸國資委,政出多門,管理協調難度大、效率不高。《指導意見》明確由財政部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加強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可有效解決由於管理職責分散造成的國有金融資本整體戰略佈局缺乏、激勵約束機制難以健全等問題。

3、行政干預式的“監督管理”轉為市場化的“履行出資人職責”。過去,財政部門對國有金融企業的管理授權不明確,中央編辦函〔2003〕81號、財金[2016]122號等文件中財政部的職責都是簡單的“監管管理”,本質上是與股東身份無必然聯繫的行政干預。未來,由於《指導意見》明確了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的職責”,因此“監督管理”實際變為股東(或其授權方)依照法律法規(如公司法等)和企業章程等規定實施的市場化行為。

4、全面啟動國有金融企業市場化改革。此前,國有金融企業的員工持股計劃等探索基本處於停滯狀態,不利於激發企業活力。例如,招商銀行曾發佈擬實施員工持股計劃,但後因政策不明朗而暫停。

《指導意見》提出繼續按照市場化原則,穩妥推進國有金融機構混合所有制改革。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董事會按市場化方式選聘和管理職業經理人,並建立相應退出機制。探索實施國有金融企業員工持股計劃。這些措施有利於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機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職工凝聚力和企業競爭力。

5、從防風險的角度看,財政管金融國企、國資委管實業國企的分工,有利於建立風險防火牆,避免風險相互傳遞。

《指導意見》嚴禁國有金融企業憑藉資金優勢控制非金融企業、嚴格限制和規範非金融企業投資參股國有金融企業,意在規範產融結合,防止不透明的關聯交易提高經濟金融風險的隱蔽性、複雜性。

管好“看得見的手”,方能用好“看不見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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