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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中,股權交易也是十分的常見,股權交易也會像一房二賣、一車二賣一樣,出現一股二賣,那當出現了一股二賣的情形時,股權到底應該轉讓給哪方呢?下面本文結合案例進行探討。
【裁判摘要】
出賣人就同一份股權訂立兩份轉讓合同,如果兩份股權轉讓合同都有效的前提下,首先要看是否變更了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如果未進行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的變更,那麼締約在先的買受人有權請求確認股東資格。
【案例簡述】
A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其在工商部門備案的2012年4月20號《公司章程》載明: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元,其中王某貨幣出資100萬,張某貨幣出資30萬,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2014年3月27日,王某(轉讓人)與張某(受讓人)達成股權轉讓協議,王某將其100萬A公司原始股以200萬元現金轉讓給張某。但是2014年4月21日王某(出讓人)又與李某(受讓人)達成股權轉讓協議,王某同樣以200萬元的價格將其所有A公司的股權裝讓給李某,且李某於4月30日將200萬元轉至王某賬戶。
2014年5月1日,張某向王某轉賬支付100萬元,後又於2014年5月7日向王某轉賬支付剩餘100萬,同日王某將張某的200萬全部退回,後張某多次向王某轉賬200萬元,均被王某退回。2014年5月15日,張某、李某都向公司申請辦理股權變更等事宜。
因上述股權轉讓存在爭議,遂A公司暫緩辦理相應的股權變更手續。
最後結果是,法院認定張某締約在先,A公司應將股權轉讓給張某,並配合其辦理工商登記變更等事宜。
本案爭議焦點為:如存在“一股二賣”情形時,如何確定股東資格的取得。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實務分析與律師建議】
一定要規範股權轉讓協議中的內容,不要存在無效、可撤銷的情形,否則即使締約在先,也無法取得股權轉讓的優先權。
與動產變動不同,股權變動並不採取“交付”的方法,股權變動與股權合意達成應同時發生法律效力。股權買受人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即可行使股東權利,有權請求公司記載股東名冊及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只是此時股權轉讓協議還未全部履行完畢,股權買受人需依約支付股權轉讓款,股權出賣方應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只要是雙方能夠依約履行合同,股權轉讓合同也不存在效力瑕疵的前提下,締約在先的買受人的利益應當得到充分保護。
【法院最終判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民(商)終字第09563號民事裁定書 張某訴A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及請求變更公司登記案,本院認為:
本案中,張某與王某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
王某主張雙方口頭約定於2014年4月27日支付股權轉讓款,但卻並未就此提交相應證據,故對於王某所稱張某遲延付款構成違約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採信。
《股權轉讓協議》簽署後,張某取得了A公司100萬元股權。 王某雖又將其股權轉讓給李某,但協議時間在後,不能阻卻在先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張某已依約向王某足額支付了200萬元,王某雖於此後將錢款退還張某,但此係王某的單方行為,不影響股權轉讓的實現。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因此,張某在本案中提出的訴訟請求,有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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