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8 囂張“路怒者”砸豪車 卻辯稱自己有“精神問題”

囂張“路怒者”砸豪車 卻辯稱自己有“精神問題”

事發現場

囂張“路怒者”砸豪車 卻辯稱自己有“精神問題”

砸豪車的過程。

文、圖/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陳昕宇 通訊員李志健

今年1月28日,在廣州繞城高速南二環勒流服務區往九江方向路段發生一起因別車引發的路怒衝突。當時行駛在應急車道上的車主王某,因為一輛寶馬車不肯讓道,而賭氣別車將對方截停,隨後還拍打對方引擎蓋。在對方車主欲下車理論後,雙方衝突升級,王某倒車撞向寶馬車頭,後又用方向盤鎖砸車,甚至跳到寶馬車頂,導致寶馬產生維修費用將近6萬元。順德區檢察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王某刑事責任,但王某卻辯稱自己有“精神問題”,“當時處於發病期”。昨日記者從順德區法院獲悉,該案已作出判決,王某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事發:換道別車引發衝突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今年1月28日11時20分許,王某駕駛粵H×××××東風牌汽車途經廣州繞城高速南二環勒流服務區往九江方向路段時,當時道路前方正在堵車,於是王某將車開進應急車道。

據王某回憶,因後面有一臺警車準備經應急車道通過,他通過轉向燈和按喇叭示意左邊的一輛寶馬小車駕駛員,但兩次示意對方都沒有讓道。

從應急車道變道超車期間,另一名車主周某駕駛的粵B×××××寶馬汽車沒有慢行讓道,王某變道超車後停車,下車謾罵並拍打寶馬汽車引擎蓋。“當時他拍打我汽車引擎蓋讓我下車,我沒下車,打電話報警了。”車主周某稱,后王某回到車上,慢速倒車隨後往前行駛。

見到王某想開車離去,寶馬車主周某下車追上理論,王某隨即倒車撞向周某寶馬汽車的車頭右側位置。雙方衝突升級,王某與周某兩人發生爭吵,王某回到車上拿一把方向盤鎖,砸碎被害人周某寶馬汽車前擋風玻璃。後來王某跳上週某的寶馬汽車引擎蓋,再跳上汽車車頂,並在車頂上踏跳,造成車頂鋼板等凹陷損壞。

“我將王某從車頂趕下來,等他下車後,和他拉扯,他乾脆走到我的車後躺下了。”周某說。經佛山市順德區價格認證中心鑑定以及相關項目的扣減,被害人周某的寶馬汽車損失價值為人民幣58366元。

2018年2月28日,王某前往佛山市順德區公安局勒流派出所聯大社區民警中隊投案。2018年3月17日,王某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周某人民幣56000元,取得被害人諒解。

判決: 未喪失自控能力 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順德法院法官稱,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經當庭質證,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王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非法損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順德法院法官表示,對於王某駕車失誤的說法。從行車記錄儀顯示的案發經過可見,王某將汽車停在被害人周某的汽車前方,下車謾罵並拍打被害人周某的汽車,要求被害人周某下車,更聲稱“老子就要砸你的寶馬”, 而寶馬車主周某在車上報警,後被告人王某坐上其汽車,先慢速倒車後往前緩慢行駛,周某下車要求被告人王某不要離開,王某隨即快速倒車碰撞被害人周某的車頭,並下車理論,結合被告人王某的上述言行、精神狀況及倒車車速可見,王某是故意倒車撞上被害人周某的車頭,而非其當庭辯稱的駕車失誤所致。

此外,被告人王某在持方向盤鎖砸碎被害人周某的車前擋風玻璃後又跳上汽車引擎蓋及車頂踏跳並造成損壞,其應當知道其行為會造成損壞而為之,應認定為故意。因此法院認為,雖然王某案發時雖然處於精神疾病的發病期,但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仍應負刑事責任,但在綜合量刑時予以考慮。

最終法院做出判決,順德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罪名成立。王某在作案時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案發後又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主要案發經過,是自首,均依法從輕處罰。考慮到王某的家屬已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對方車主對被告人王某予以諒解,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法官宣判,王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被告:倒車失誤 有精神問題當時正發病

順德區檢察院公訴機關認為,王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庭審時,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案發經過無異議,但他稱自己是因為精神病發作才作案。“當時我往後倒車倒擋錯誤,不是故意要撞他的車,並且我是處於發病期。”王某稱。

王某的指定辯護人提出,王某並非故意倒車碰撞車輛及跳上車頂踏跳,並且案發時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在量刑時應予考慮。公訴機關則認為,王某犯罪時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來源 廣州日報(原標題:別車生路怒 賭氣砸豪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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