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在马河水库盗采河砂?某公司擅自取用地下水?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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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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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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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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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河水库非法采砂案→→

2019年2月18日,在马河水库管理范围内发现有盗采河砂行为,市水政监察大队前往采砂现场进行勘验, 调查取证。2月20日, 市水政监察大队联合当地派出所,调取采砂周边视频监控,摸排违法线索。经过连日调查走访,广泛宣传水法知识, 使违法当事人意识到违法采砂的严重性。2月26日, 违法当事人主动到市水政监察大队接受调查, 并于3月2日对采砂现场进行了回填恢复。经查实,当事人张某于2019年2月17日夜间,使用挖掘机在马河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399方。经会商,决定对张某处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现场恢复原状、处以伍仟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分析: 张某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和《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张某心存侥幸,缺乏法制意识,违法盗采河砂,付出了应有的代价。此案中,张某前期逃避处罚,市水政监察大队会同公安干警联合行动,利用“天网”监控等设备进行摸排线索,加快了侦破案件的效率,也迫使当事人主动投案。此外,依据最高两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情节严重的, 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今后,市水政监察大队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同力度,确保水事案件发现一起,立案一起,解决一起,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态,为水美滕州保驾护航。

案例二

滕州市某公司违法取水案→→

2017年9月,接到我市某工业园区内一家企业存在违法取水问题的转办件后, 市城乡水务局立即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前往该企业调查核实。经查实, 发现该企业厂区内有两眼自备水井, 直径均为400毫米, 深35米。 企业至今累计取用地下水量为214105方。 由于企业存在违法取水问题, 经立案审查后, 决定对该企业处以3万元罚款, 并征收水资源费332559.25元。

案例分析:该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厂区驻地取用地下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规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补缴相应的水资源费。当前,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改善水生态已迫在眉睫,市城乡水务局号召广大市民, 都来关心水、爱护水、节约水,让水造福人类,为大美滕州的绿水青山竭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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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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