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 稅控設備及技術維護費的財稅處理

政策參考

稅控設備及技術維護費的財稅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後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需要注意的是:小規模納稅人購置稅控設備,必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才可以全額抵減增值稅;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可以抵減。

相關財稅處理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2011年12月1日以後, 企業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具體抵扣進項稅額還是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分以下幾種情況:

(1)納稅人初次購買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全額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不得進行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2)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按規定進行申報抵扣進項稅額,不得全額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

(3)購買非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如打印機和電腦),按規定進行申報抵扣進項稅額,不得全額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

(4)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1、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當期,沒有簡易計稅項目或一般計稅方法項目需要繳納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營業外收入—減免稅款/管理費用—稅控技術維護費等科目

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減免稅款”或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計入的對應科目;支付技術維護費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直接衝減計入支付技術維護費入賬科目。

【例】2019年5月,A企業首次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設備,支付價款1490元,同時支付當年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技術維護費330元。A企業為一般納稅人,本月銷售7910元,取得進項稅額100元 。

銷項稅=7910/1.13*0.13=910元;進項稅=100元

Ⅰ. 首次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

借:固定資產——稅控設備 1490

貸:銀行存款 1490

Ⅱ.發生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技術維護費

借:管理費用 330

貸:銀行存款 330

※2. 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當期,只有簡易計稅項目或者簡易計稅項目應納稅額可全額抵減完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減免稅款)

貸:營業外收入—減免稅款/管理費用—稅款技術維護費等科目

※3. 購買或支付當期沒抵減完,後期有簡易計稅項目,用抵減簡易計稅項目應納稅額時,建議紅衝“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未抵減完金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紅字)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減免稅款)

需要提醒的,一般納稅人抵減的納稅期只有簡易徵收計稅方法,其應納稅額包括在可抵減的應納稅額內,防偽稅控設備維護費公司可以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

※4. 購買或支付當期沒抵減完,跨年結轉,需要將“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餘額結轉該科目年初數。

備註: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同時當期抵扣不完可以結轉下期抵扣,沒有抵減期限限制,另是購買全價全額抵減企業應納稅額。

稅控設備及技術維護費的財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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