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 这样的贷款算不算“套路贷”?

我们之前跟大家揭晓过很多种“套路贷”的套路流程和欺骗手段,以为差不多都是那些伎俩。但是最近看到一则新闻,发现没那么简单。

这样的贷款算不算“套路贷”?

新闻大概是这样子的:市民王先生开网咖缺8万块钱,通过朋友介绍,向一家金融公司办理贷款,约定月利率为1.27%,分三年还。下款后,该金融公司扣除了3200块钱的服务费,然后剩下的76800给到王先生。在还了10期之后,王先生发现不大对劲,按照约定的利息,每个月为1016元,加上本金每个月需要还3238,但是每次的账单都是将近4000块。

为了搞清楚,王先生打出来还款流水,结果发现一个更加离奇的事:每次扣款都是分两笔划走,一笔是当地银行(3000块),另外一笔是办理贷款的金融公司(1016元)。于是王先生查询了自己的征信,上面显示给自己发放贷款的是银行,而且每个月只需还本息共3000块钱左右。

对此,该金融公司给出的解释是,之前约定的1.27%该公司的金融服务费,另外还需要支付银行的贷款利息。这令王先生很纳闷:该公司除了还款日打了一次催收电话以外,没提供过其他的金融服务啊?

这样的贷款算不算“套路贷”?

这个案例相对来说是比较特别的。

第一、借款人确实是跟金融公司签的贷款合同,而且拿到的钱除了前期服务费以外,并没有另外虚增金额。

第二、放款的是银行,那肯定就属于正规贷款。

第三、该公司收取的利息费用确实也是按照之前约定的1.27%,这个费率并没有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

从这三点上看,很难将其同“套路贷”相联系。

不过总觉得其中有些让人不舒服的猫腻。

这样的贷款算不算“套路贷”?

首先,如果说该金融公司是债权人的角色,那么为何放款单位却是银行,而且本金归还也是由银行直接划扣。如果说该金融公司不是放款单位,那为何客户的贷款合同是和该公司直接签订?

其次,如果说该金融公司是居间人的角色,那收取的3200块钱可以得到合理解释(毕竟确实提供了成功对接银行的金融服务),但是之后每个月1016元的服务费又是怎么回事?一个还款提醒电话也算金融服务?如果有银行的提醒委托,那金融公司应该跟银行收服务费,如果没有提醒委托,该公司连提醒的权利都没有,更别说这是服务了。

这些猫腻如果按照《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套路贷”的定义和特征认定,确实不是那么符合——没有造假流水,没有肆意认定违约,没有恶意催收,也没有贷款金额和放款金额不符的情况。

所以,不少人认为这只是一种“非法收取服务费”的行为,不属于“套路贷”。

但是也有些朋友觉得这就是一种“变相的套路贷”,因为其中确实使用了隐瞒和阴阳合同的套路手段,而且非法占有了别人的财产。

这样的贷款算不算“套路贷”?

不管如何,这类行为在当今的“借贷江湖”并不少见,主要特征是金融公司和客户签合同,银行房贷,金融公司和银行同时收取利息费用(金融公司收取的方式或是服务费、或是保费之类的)。

对此,有一种说法是“金融公司为客户向银行借款提供了担保,承担了坏账风险,所以需要手续相应的费用”。

但是最大的问题在于,很多这类的金融公司并不具备担保的资质或者经营范围,和客户签订的也非担保协议,而是直接借款合同,并且隐瞒了每期额外收费的事实,是不是也是一种套路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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