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8 2000年前的大秦律法,從刺青到車裂,從百姓到公務員,誰人不怕

琅琊閣 | 子哲:縱覽古今傳奇,盤點世間英雄。

2000年前的大秦律法,從刺青到車裂,從百姓到公務員,誰人不怕

律法是維護社會的標尺,由禮義廉恥引申開來,原來是偷盜有罪、傷人者刑、殺人者抵罪,而後開枝散葉,伸展到社會方方面面。

春秋戰國時的秦國向來以律法嚴明而聞名於世,為了規範百姓的行為,讓郡守縣令有法可依,秦法可謂是包羅萬象。

偷盜罪跟如今一樣,根據盜竊金額和參與人數判斷,不過刑罰要重的多。

五人共同行盜,贓物在一錢以上,斷去左足,臉上刺字去修補城牆。滿五人就成了有組織犯罪,所以金額雖少但必定嚴懲。

不滿五人,所盜超過六百六十錢,刺字割鼻後去修補城牆;不滿六百六十錢而在二百二十錢以上,刺字修補城牆;不滿二百二十錢而在一錢以上,加以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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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的數額是明確的,可是耕牛就不一定了。

甲偷牛的時候,牛高六尺(1.4米),偷走一年以後被抓,此時牛長到了六尺七寸(1.5米),那麼怎麼處罰甲呢?

秦法答覆是,由縣令自己看著辦——自由裁量權。

涉案人數超過一人,定有主謀和脅從,那麼該如何論處呢?

甲主謀派乙去盜竊,一天,乙去行盜,還沒有走到,就被拿獲,甲乙都應刺字。

那是誰也跑不了的。

還有一個重要問題,犯罪之人是否牽連親屬呢?

夜間行盜,贓值一百一十錢,其妻、子知情,與他一起用錢買肉吃,其妻、子應同樣論罪。

不知者無罪,知情者論罪。

甲、乙都和女子丙相好,甲、乙因此互相刺傷,丙不知情,丙應如何論處?答:不予論處。

若是有人藏匿犯人,又該如何呢?

甲偷東西不滿一錢,而後投奔乙家被抓,乙並不知情,怎麼處置?

乙不論罪,但如果乙知情,卻不把甲送交官府,應判處他上交一個盾牌。

知情不報,亦當有罪。

不過,官吏如果強行勒索,故意說乙知情,一旦被人舉報,官吏則需繳納一個盾牌作為懲處,算是一種維護民權的方法。

2000年前的大秦律法,從刺青到車裂,從百姓到公務員,誰人不怕

秦國以社會為公,見義不勇為也是一種罪過。

有人當街殺人,目睹的人不加以制止,則見者有份,皆罰兩幅鎧甲。

如今連購買贓物的人一併受罰,可是秦法則不涉及。

甲偷盜了乙的衣服,賣了錢買了布。甲被抓獲後,只需要將布和剩下的錢給了乙,買衣服的人什麼都不用負擔。

說來,這也是由“不知者不罪”引申而來的。

當然,也有法律管不到的地方。

比如,父親盜竊兒子的財物,那是無罪的。遇上個脾氣不好的官員,甚至會教訓兒子一頓,也是有冤沒處訴。

不過也看血緣關係,要是義父,那就沒得說了,依法辦理吧。

當然有律法,自然少不了鑽空子的人。

秦國有奴隸,主人家可以讓奴隸偷盜,被抓了就將自己撇清,逍遙法外。

於是規定:奴隸犯罪,連坐主人;主人犯罪,罪不及奴隸。

秦法的邏輯清晰,如今也是。小孩犯罪,監護人受罰,監護人有罪,小孩無罪。

甲主謀派遣乙殺人,乙身高不滿六尺(1.4米,未成年年人),那麼如何論處?

這個最慘,車裂。

主人家只好提心吊膽,約束奴隸、孩童,千萬別把自己牽連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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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注重勸人向善,如果動機不良,依舊被論罪。

新王即位,往往大赦天下,赦免罪行不嚴重的人。

甲偷盜乙千錢,赦令頒佈後自以為無事,沒有將錢退還給乙而是花掉,被抓獲後以不公罪論處。如此看來,縣官還要調查甲的消費記錄,作為判案依據。

法堂之上,對案件的細節更是錙銖必較,判詞更是要條理清晰,剖析明確。

甲說乙偷盜自己一千錢,結果乙只偷盜了甲六百七十錢,那麼甲是否論罪呢?

不予論罪。

因為秦法以六百六十錢為盜竊罪判刑的劃分點,甲雖然只超過十錢,但是與千錢同罪,既然同罪,則不計較甲的罪過。乙倒黴在於多偷了十錢,吃了不懂法的虧,不然的話甲就將被罰處兩副鎧甲。

舉報有獎,誣告有罪,那麼兩者兼存呢?

甲舉報乙偷牛,結果乙沒有偷牛,而是殺人。那麼甲既不論罪,也不受賞,算是一番辛苦為誰忙。

不過事情要區分的看:

甲知道乙偷羊,故意說乙偷牛,那麼甲就倒黴了,控告不實之罪。這個罪名可大可小,完全看你誣告的程度,所以拿捏不準千萬不要亂開玩笑,我可以告你誹謗哦。

當然也有立功舉報一說。

甲偷了羊,舉報說乙也偷了,那麼可以從輕發落。不過要是發現你是誣告的,那麼就慘了,直接發配去修城牆。

為了避免受刑人逃避懲罰,逃逸或一死了之,秦法規定,如果你流放前逃了或是跑了,從你家裡挑一個人去流放地服役。不過此項適用於已判決之後,判決之前就有這種覺悟,家屬還是逃過一劫的。

流放之人所去之處,多是荒野不毛之地,多有不願。你說我雖然流放了,也要解決兩地分居問題,開恩讓我妻子也跟著去吧。

答曰:不可。

當然如果夫妻同罪,是應當一起流放的。可是大難臨頭各自飛,妻子率先自首,期望免去流放之苦,你看可以嗎?

你就不要想了,乖乖的去吧。

常說清官難斷家務事,秦法卻連家務事都劃分得清楚。

毆打祖父母的人,臉上刺字,發配城牆上去舂[chōng]米。

那毆打曾祖父母呢?與毆打祖父母同罪論處。

要是父母控告子女不孝,要求處死,那事情就鬧大了。

一般死刑需要三次核准,如今特案處理,立即逮捕。你說你父母都巴不得你死,你作惡得做到什麼份上,估計是立即執行了。

不過以上都很少見,更多的是夫妻間爭鬥。

老婆兇悍,跟丈夫打架,被丈夫撕裂耳朵,打殘四肢,那麼丈夫就要被剃掉鬍鬚作為懲戒。

這個聽起來似乎輕了點,不過古代身體髮膚受之父母,古人還是很看重的。如果和人打架,將其綁起來拔光人家的鬍鬚眉毛,則要被髮送到城牆上修牆頭,偷竊外加誣告也不過如此。若是打架傷殘了別人的鼻子、手指,則要被綁在哪裡剃去鬍鬚,剃鬚的罪過可見一般。

2000年前的大秦律法,從刺青到車裂,從百姓到公務員,誰人不怕

秦國律法森嚴,不僅約束百姓,也約束執法人員。

甲偷盜後被抓,贓物價值在六百六十錢以上,官吏乙沒有估價,到審判時才估價,說只值一百一十錢,那應如何論處?

以用刑不當論處,若是故意為甲開罪,則以不公論罪。

公務人員挪用公款,那麼將與盜竊同罪。

官吏弄虛作假,一經查實,最輕的也要罰一枚盾牌,革職後永不敘用。

當然,對於公務人員,也不能任由汙衊。秦法嚴禁匿名信,必須實名舉報。

有人偷匿名信,如果人沒抓到,那麼信上的內容任何人不得查看,當即焚燬,否則以罪論處,要是還散播出去,那就是造謠汙衊了。如果有人抓到了投匿名信的舉報人,則獎給男女奴隸各一人,舉報人收監問罪。

古來民不與官爭,真有奇冤也要實名上訪,牽衣頓足攔道哭,沒有說靠匿名信伸冤的,這與今日大不相同。

2000年前的大秦律法,從刺青到車裂,從百姓到公務員,誰人不怕

自鄭國子產鑄刑鼎以來,普通人知道了法律,再不用只聽官員一家之言。隨著法律的完善,官員有法可依,百姓懂法的還可以當庭辯論,不服氣的向上一級控訴,算是法律意識前進的巨大一步。

秦國律法嚴謹,條理清晰,頗得各國所長,故而列此,可一窺先秦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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