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5 南充買房“團購費”“認籌金”“誠意金”,該不該交?

目前有不少購房人反映,在購買商品房時,需繳納幾千到幾萬不等的“團購費”“認籌金”“優惠金”“誠意金” 等各種名義的費用,才能享受優惠,如交二萬抵五萬元,但繳納的所有“團購費”“認籌金”“優惠金”都不進入房價,如購房人支付50萬,開發商出具的票據只有48萬元,其餘2萬元則不進入房價,作為享受優惠的“團購費”“認籌金”“優惠金”“誠意金”。這種做法是否合法,是否可以不交。

南充買房“團購費”“認籌金”“誠意金”,該不該交?


首先根據《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和住建部、發改委、工商總局《關於進一步整頓規範房地產交易程序的通知》,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的規定。購房人應首先查看所購樓幢是否取得預售許可證,既可要求開發企業出具,也可到房管部門查詢。凡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可拒絕繳納一切費用。

南充買房“團購費”“認籌金”“誠意金”,該不該交?

近期部份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樓盤

南充買房“團購費”“認籌金”“誠意金”,該不該交?

據悉此樓盤明天開始認籌

其次取得預售許可證後,開發企業是否可以在房價之外收取“團購費”“認籌金”“優惠金”“誠意金”等費用?答案是肯定不行。國家發改委《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明確規定,銷售商品房實行明碼標價。商品房經營者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應當標示優惠折扣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標明的費用,不得使用不規範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根據南充市房地產管理局的要求,南充各售樓場所均有商品房銷售公示欄,購房人可仔細查看,商品房銷售除房款外,只能收取房屋維修基金,且全部要繳存到預售款監管賬戶。

最後,有的開發企業會辯稱自己未收取“團購費”“認籌金”“優惠金”,是房地產中介機構收取的。從法律上講,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人員是受商品房經營者委託尋找購房客戶,房地產中介的報酬理應由商品房經營者承擔,現卻轉嫁給購房人承擔,這顯然不符合市場經濟對價原則,只有當購房人以明確具體的條件書面委託房地產中介機構購買商品房,承諾支付一定報酬費用,房地產經中介機構才有資格收取購房人佣金。

(南充市房地產管理局高坪辦事處 胡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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