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首例!因醉駕電動車被判處危險駕駛罪(附判決書全文)

首例!因醉駕電動車被判處危險駕駛罪(附判決書全文)

首例!因醉駕電動車被判處危險駕駛罪(附判決書全文)

導讀:近日, 扎魯特旗人民法院做了一個令人“意外”的判決,被告人白某怎麼也不會想到,酒後騎電動車也會被判處“危險駕駛罪”。

本案也是該院首例因酒駕電動車被判處危險駕駛罪的案件。

(2017)內0526刑初107號

公訴機關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白某,男,198某年1某月2某日出生於某旗,身份證號碼略,蒙古族,大專文化,無業,戶籍地及住址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於2016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審。

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以扎檢公訴刑訴[2017]1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危險駕駛罪,於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白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8月24日16時許,被告人白某酒後駕駛二輪電動車(經鑑定屬機動車)由東向西行駛到扎魯特旗魯北鎮振興街重慶泡菜魚門前油路處向左變更車道時,與後方同方向行駛的蘭某駕駛的蒙G57839號轎車(未懸掛號牌)相刮,造成白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鑑定,被告人白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41.91mg/100ml,屬醉酒駕駛。

另查明事發後蘭某報警,被告人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經扎魯特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白某醉酒駕車,變更車道時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是事故形成的原因,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賠償蘭某車輛損失14000元。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理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車體痕跡勘驗筆錄及照片,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證人蘭某的證言,查獲經過,被告人白某的血樣提取登記表、抽血照片、酒精含量鑑定報告,瀋陽機動車事故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意見書,行駛證及駕駛證(複印件),扣押、返還手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賠償協議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肇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認罪態度好,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二十天,並處罰金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所處罰金已繳納二千元,餘款限判決生效後立即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楊志宏

書 記 員 王斯琴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公安機關雖未將電動車納入機動車的管理範圍。但大量電動車不符合非機動車40、20的技術標準,超標電動車不允許上路,出現交通事故後如果委託鑑定,一般認定為機動車,看來以後騎電動車也要長點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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