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5 主張合同無效:絕非是具有違法行為當事人惡意抗辯的遮羞布

法律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任何人都不能從自身違法行為中獲利,即法律只支持合法行為帶來的利益。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從法律效力而言,也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約定必須遵守是法律的普遍原則。合同一方面是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限制和禁止合同當事人濫用權力或權利。我們不能只看到合同保護的一面而忽視合同限制甚至懲罰違法行為的另一面。

比如,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想通過自身違法行為獲利的行為。繼承人通過謀害被繼承人,達到繼承財產的目的; 房地產開發公司通過自身在房屋預售過程的不合規,主張與房屋購買者的商品房購買合同無效的現象等等。面對這些問題,主要還是沒有理解合同無效訴訟的立法宗旨到底是什麼以及違法了哪些實體法。

首先,合同無效制度並非保護非法當事人的不法利益的工具。合同無效制度設立的重要目的在於防止因為無效合同的履行給國家、社會以及第三人利益帶來損失,維護社會的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這說明此項制度旨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除上述情形之外,如果作為違法行為人惡意主動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如支持其訴求,意味著體現雙方真實意願的合同約定不僅對其沒有約束力,甚至可能使其獲得不正當的利益,這將違背合同無效制度設立的宗旨,也將縱容違法行為人從事違法行為,使合同無效制度淪為違法行為人追求不正當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

其次,違法了民法的基本原則:誠實信任原則。誠實信任原則不但是民法的基礎原則,也是民法的一個規則。《民法總則》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既是民商事活動的基本準則,亦是民事訴訟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因主張自身違法的惡意抗辯的行為不僅違反誠實信用基本原則,而且不利於民事法律關係的穩定,屬於不講誠信、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於不顧的惡意抗辯行為。

所以,我們應該全面地認識合同,正確地適用法律,至少我們不能曲解合同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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