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經法院判決施工合同解除無效,中間人所得的介紹費應怎麼到法院訴訟?不當得利?

沙中金66138246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居間人負有如實報告義務,否則,因居間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效的,居間人不得要求報酬。

2一般認為,居間人不得為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項包括無效合同的簽訂提供居間服務。居間人的目的是要促進合同成立,並且要讓合法有效地成立。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屬無效或可撤銷的合同,不能視為促成合同成立,居間人仍不能請求支付報酬。建設工程中,工程存在掛靠、轉包、違法分包情形導致合同無效時,居間合同效力也無效。

居間人的主體特殊性要求居間人不得為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進入建築市場或參與建築活動提供媒介居間服務,如果居間合同促成了無資質的施工人簽訂了建設工程協議,居間合同應該無效;按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因非法介紹工程,規避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投標的監管。此行為並不受到法律的保護。

在(2016)閩09民終906號一案中,法院判決:

雙方當事人以“居間合同”的合法形式,以達到沒有建設工程施工資質的葉新曖承包得"東旭首府"工程、謝立基和餘根傑得到200萬元"居間服務費"的非法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葉新曖與謝立基、餘根傑訂立的《居間合同》無效,無效的居間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然,根據合同法,還需要根據各方的過錯進行具體判斷,以此來確定相應責任。


愛生活愛勞動


施工合同無效,如果已經施工驗收,施工方仍然可以請求法院按照合同約定價格支付工程款。


順天2008


施工合同究竟是被判決解除了,還是判決無效了?搞清這個問題比較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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