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7 為了5元錢,陸川15歲少年竟與5旬大媽打架,被判賠2萬元

五旬阿姨將15歲少年告上法庭,說被對方用桌球棍打傷左手掌,要求賠償8萬餘元。日前,陸川法院審結這樣一起侵權案,而說到事情起因,竟是因5元電動車充電費。

因5元充電費遭驅趕,少年奪桌球棍打傷阿姨

52歲的曾阿姨在陸川縣平樂鎮某農家樂工作,主要負責農家樂的衛生打掃工作。之所以將15歲的梁某某告上法院,曾阿姨說,是因為2018年9月24日下午,她在農家樂工作期間,為維護秩序,被梁某某用桌球棍打傷左手掌。她隨後到醫院就診,經醫院診斷,其左掌第三、四、五掌骨骨折,為此住院20天共用去醫療費18049.73元。

為了5元錢,陸川15歲少年竟與5旬大媽打架,被判賠2萬元

(網絡圖片,圖文無關)

曾阿姨認為,梁某某的行為已導致她身體受到傷害,因梁某某為未成年人,其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理應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為此,她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梁某某父母賠償其醫藥費用、營養費、誤工費等合計86260.13元。

說到這起傷害事件,梁某某的父母則認為曾阿姨有過錯在先,是她拿桌球棍追趕兒子,使其在恐懼心理作用下,下意識地反搶打向自己的桌球棍,是正當防衛行為。事後,他們不是不願賠償,而是同意賠償17000元給曾阿姨,但她不同意。

事情經過到底是怎樣的?經法院審理查明,事發當天,梁某某和一幫朋友在農家樂玩耍,其中有人將騎來的電動車放在農家樂充電。剛充電不久,曾阿姨就去收了充電器,並要求充電者交5元充電費,梁某某認為不合理,就與曾阿姨說理,曾阿姨拿起農家樂桌球檯上的桌球棍對他進行驅趕。在驅趕過程中,梁某某奪過桌球棍,並打了曾阿姨的左手掌,導致其左手掌受傷。

雙方責任七三開,少年父母被判賠2萬餘

事發後,曾阿姨報警,經陸川縣公安局平樂派出所調查處理。警方對曾阿姨的損傷鑑定為輕傷二級。平樂派出所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雙方未達成調解協議。

法院審理認為,因他人在農家樂充電時間短暫而曾阿姨要求其交5元錢,梁某某認為不合理而與曾阿姨理論,在理論過程中梁某某搶過曾阿姨持以驅趕其的桌球棍,將曾阿姨左手掌打傷,對曾阿姨的身體健康構成侵權,存在過錯,應對曾阿姨因之而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同時,法院認為,曾阿姨作為農家樂的清潔工,其職責只是負責打掃衛生,並不負管理責任,且在其代管理過程中,當梁某某與之理論時,應當以理服人,說明需要交錢的理由,但曾阿姨沒考慮梁某某還是未成年人,卻採取持棍驅趕的方式欲趕走梁某某等人,無論是處理方式還是方法都存在不妥的地方,因此,曾阿姨對其所受到的傷害也存在過錯,對其因之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應負一定的責任。

綜合雙方的過錯,法院判決被告梁某某應負70%的責任,原告曾阿姨自負30%的責任。由於梁某某未成年,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造成曾阿姨的損失,由其父母負責賠償。

至於曾阿姨的各項損失,經核算為29558.58元。梁某某父母負擔70%,為20691元,曾阿姨自負8867.58元。


主辦:玉林市司法局

承辦:玉林晚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