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刑事案件为什么批捕了,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不大呢?

旁观者清zz


因为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拘留快到期前后,一般会呈送呈送检察院,申请逮捕嫌疑人。检察院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如果检察院不批准,公安局一般会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同时开出释放证明,嫌疑人就可以回家待着。

这两个证明,就是下面的样子:

也就是说,检察院对于是否批准逮捕嫌疑人,有一套严格的审查程序,审查的部门一般是侦查监督科(处),内容,就是审查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主要是三点:嫌疑人是否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因为如果出现错抓错捕,检察院作为批捕的机关,可能就要承担错案追究的责任,而在批捕之前,办错案抓错人的责任在公安这边,所以逮捕是公安和检察院错案责任的分水岭。有些地方会把嫌疑人的批捕率作为公安办案人员的考核指标,即如果公安刑拘了当事人,检察院却没有批捕,公安办案人员可能承担一定的内部追责,比如绩效、工资待遇,个人晋升等。

所以,检察院一旦把当事人批捕,说明很大程度上,嫌疑人相关的犯罪事实证据检察院已经掌握,检察院才会作出批捕的决定,否则他们不会批捕。所以如果在批捕之后,还愣头青似的申请取保候审,等于要检察院打自己的脸。

所以,申请取保的最佳时机是什么时候?是在刑事拘留期间,也就是在检察院批捕前,这时如果提交专业的书面辩护意见(注意是辩护意见或法律意见书,不是一份抄模板的取保申请书),在检察院审查批捕时,会和办案民警的呈捕意见一起送到检察院面前,这样,会大大提高不批捕、取保的机率,效果远比检察院批捕后申请强。

那批捕之后是不是完全没可能取保了?

不是,批捕,只是一种暂时的羁押措施,随着案件的发展,如果出现新的有利于嫌疑人的辩护点和证据,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就是申请变更嫌疑人的羁押状态。


曾杰律师金融案件辩护


是这样的,首先我们要认清楚“取保候审”和“批捕”的性质。

“批捕”就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一样,都是强制措施,只不过就是一个在看守所里面等待起诉开庭,一个是在现实社会里面等待起诉开庭。

而即使你办理了“取保候审”,如果检察院还是要起诉你,而你收到起诉后,还是要回到看守所等待开庭判决的。

而既然“逮捕”和“取保候审”都是强制措施,如果事先被“强制了某项措施”,那再进行变更是需要条件的。

比如:取保候审期间如果要更变为“逮捕”,除非是其违反了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条例,不然也不会随意的更变其性质。

同样,你既然会被逮捕,就说明你有可能会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期,你虽然有权利申请“取保候审”,但是这个需要检察院进行审查,而审查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一般“逮捕后”在2个半月左右会下起诉,你最后还是要进看守所,所以没有那个必要,而且过程也比较繁琐,既然开了“逮捕”,如果没有天大的理由,自然也就不会给你换成“取保候审”了,因为司法是个比较严肃的事情,出尔反尔的事情那不是天大笑话了?

一般情况下,如果你被逮捕后,律师说要帮你争取“取保候审”的,别相信,都是坑钱的,因为除非你罪小,真能不被检察院起诉,不然你即使真被取保出去了,个把月后又要回到看守所,有那个必要?有那钱,还不如舒舒服服的在看守所当“大爷”了,而且在看守所呆一天抵刑期一天。


OK!喜欢的朋友可以点赞、关注、转发。


看守所资深体验工程师


批捕后申请取保成功的可能性不大,这是一个比较容易想通的问题。

试从检察院的角度想一下,公安你们觉得这个人需要逮捕,跑到我们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好,从目前的证据来看确实也有犯罪事实,我们答应你们,捕了。案子你们公安先拿回去吧,继续完善证据链条,要把案子做成经得起推敲的铁案。这个时候,案子又到了公安机关,如果此时申请取保,没有新的理由,我们试想一下,公安把人放了,跟检察院侦监部门怎么交代?

那是不是意味着批捕后就不能取保呢?

不是的。批捕后实现取保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

1.到了侦查阶段后期,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得差不多了,公安会把案子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一旦移送,律师就能阅卷,通过阅卷,就可以从辩护的视角对全案的证据进行解读,这种解读与公安机关的解读是截然相反的,往往能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无罪或罪轻的情节,在此基础上,就有较大可能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实现成功取保。

2.检察院还有个部门在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就是审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羁押的必要,没有必要的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据我了解,这个部门每年也有业务要求,即每年要保证百分之多少的比例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这种前提下,有理有据的申请书就比较容易打动检察官,实现取保。


网络犯罪辩护黄佳博


在退查阶段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能否取保,办案机关会依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情节来综合考虑。就本案而言,觉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不大。

首先,嫌疑人已经被批准逮捕。

逮捕,是5种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没有特殊情况(一会讲),一般会直到法院判决了。并且,嫌疑人之所以会被逮捕,一是由于公安机关的提请,认为有必要逮;二是检察机关的审查,同意公安机关“提请逮”的理由,两机关的认识是一致的,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现就取保,朝令夕改,岂不是“自己打自己脸”,法律的执行也太不严肃了。



其次,特殊情况出现,一般会取保候审。

被羁押后,如果发现出现特殊情况,比如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的,一般情况下,会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但是性质恶劣的犯罪也要除外,比如故意杀人罪、黑恶势力犯罪等等,一般会转由监狱医院进行治疗羁押。因此说,看本案是否有这些特殊情况,如果没有,取保的可能性也不大。


最后,本案的事实没有查清。

是否是初犯?在犯罪中起多大的作用?这些不能靠嫌疑人或其家属来讲,而是要通过公安机关侦查后予以确定。而本案办案机关进行了退查,说明某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串供、做伪证等妨碍诉讼的行为出现,办案机关一般也是不会对嫌疑人取保候审的。

个人观点,欢迎大家关注、留言。


Beyond1975


有难度,但也不是不可能。

通常情况下,逮捕之后,如果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之类的情节,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如果公安机关不批准,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旦人民检察院认可申请人的观点,就会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一旦公安机关收到这份文书,大多数情况下,都会采纳人民检察院的建议。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如果通过与检察官沟通,让检察官认为此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无法认定构成犯罪的,检察官就会做出不起诉决定。一旦做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就会取保候审。


王如僧


在刑事案件中,逮捕和取保候审都是强制措施中的一种,在很大程度上它们之间具有互斥性。这也就是为什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批准逮捕以后,想要申请取保候审就很困难了。



我们先来看看取保候审和逮捕各自的适用条件吧。

取保候审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逮捕适用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之一的:

  •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从以上两者的适用条件可以看出,具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罪行严重、社会危险性较高的。而取保候审则适用于罪行较轻或者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此观之,逮捕和取保候审本身就具有较强的排斥性,被批准逮捕以后自然很难申请取保候审了。


冰焰


首先,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办理,由公安机关执行。如题,案卷在检察院退查期间,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

但是,结合本案例,能办理取保候审可能性不大,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案卷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逮捕,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般会判处实刑。而取保候审条件其中一条就是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与批捕是相违背的。



第二、如题来分析,此案件为团伙案件,采取取保候审有可能会出现串供,毁灭公安机关尚未发现证据等行为…

第三、取保候审期间若发生了社会危险性,公安机关是要担负责任的。一般情况下没必要承担这个风险办理取保。


但是,也不是绝对不办理的,若嫌疑人出现严重疾病等,由看守所出具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函,也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小张乱弹


根据法律,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不管是批捕还是取保都会涉及社会危险性的问题,而这个也主要是影响是否能够取保的条件。

“社会危险性”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考虑:

①案件的性质。

一般来说,案件性质严重,作案人的主观恶性大,其社会危险性也大,被判处的刑罚也重,作案人也容易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串供、逃避侦查和审判,继续犯罪。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是指他在犯罪前后的表现及其个人情况。如:多次犯罪还是偶然犯罪;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一贯表现;有无固定职业;犯罪时的年龄;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等等。一般来说,累犯、惯犯或有前科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偶然犯罪的人;故意犯罪的人,其社会危险性 要大于过失犯罪的人;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要大于未成年人;犯罪后毫无悔罪表现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有悔罪表现的人。

③案件的其他情况。

比如同案人未被抓获,有些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证据、伪造证据、毁灭证据的可能性就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道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其进行报复、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就大。


叶律师


首先,逮捕和取保候审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因为逮捕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所以属于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也就要求逮捕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由检察院审查批准。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意味着嫌疑人已经具备逮捕条件,如果嫌疑人认为存在取保候审的条件仍然可以申请,同时也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北京王蔚律师


问题意见

逮捕,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以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为内容的,相比其他强制措施是最严厉的。

在逮捕后如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因此,被批准逮捕之后,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就不大了。

逮捕的必要限制

1.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意见,经审查后决定是否有羁押(逮捕)必要。

2.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逮捕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有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坏、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6)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