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東臺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請務必關注本條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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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強化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保)業務經辦規範化建設,保障參保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市農保處近日下發《關於切實做好避免支付失敗以及暫停發放人員及時恢復發放等工作的通知》(東農保發〔2018〕7號)及《關於重申“已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不得辦理註銷登記業務”的通知》(東農保發〔20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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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城鄉居保待遇按時足額髮放(支付),7號文就做好避免支付失敗以及暫停發放人員及時恢復等工作做出具體要求,各鎮區經辦人員要及時分清原因,區別處理。

因發放失敗暫停發放待遇的,市農保處將從發放失敗次月起予以停發,並按月將發放(支付)失敗人員名單電子文檔發至各鎮區經辦機構。各鎮區經辦機構應及時將失敗信息下發至各村居,由村居通知待遇領取人員,告知失敗原因,待其到經辦銀行做相應處理並告知各鎮區經辦機構後,由鎮區經辦機構上報市農保處及時恢復發放待遇。

1、對於賬戶睡眠卡狀態,鎮區經辦人員要通知待遇領取人員及時激活,激活後由鎮區經辦機構電話通知市農保處恢復發放(支付);

2、對於賬戶銷戶和“賬號屬性檔中不存在該賬號”的,要及時通知待遇領取人員補辦新卡(社保卡優先)並同時與銀行辦理簽約,簽約成功後由鎮區經辦機構電話通知給付科恢復發放(支付);

3、對於賬號與戶名不一致的,鎮區社保經辦機構要及時核准確認,更正後由鎮區經辦機構電話通知給付科恢復發放(支付)。

因未認證暫停發放待遇的,各鎮區經辦機構要及時進行待遇資格認證,認證後符合發放待遇的,由市農保處稽核科及時辦理恢復發放。

因疑似死亡、重複領取暫停發放待遇的,各鎮區經辦機構要及時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報市農保處稽核科,稽核科根據核查結果及時辦理終止發放或者恢復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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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區經辦人員在受理領取、註銷申請業務(含機構自付和系統支付)時,應提醒申請人提供的銀行卡(社保卡)是正常使用狀態。

同時,採集申請人手機號碼,列入上報市農保處電子檔中。對系統支付失敗及機構自付失敗的,市農保處將根據申請人手機號碼在“城鄉居保企信通短信平臺”上發送提醒短信。各鎮區可根據需要,利用“城鄉居保企信通短信平臺”群發相關信息。

為杜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終止城鄉居保關係並註銷登記後,又申請參加城鄉居保的現象發生,消除部分鎮區經辦人員對相關政策依據理解模糊不清,8號文就城鄉居保註銷登記等政策予以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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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註銷登記

依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人社部發﹝2014﹞23號)第四章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該業務僅限於參保人員出現死亡、出國(境)定居、保險關係轉出或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等情形之一時辦理。

關於已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人員的處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第三條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對於已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各鎮區在受理諮詢等業務時應明確告知參保人員,為避免重複繳納保費需申請暫停參保繳費(不得辦理註銷登記)。城鄉居保暫停參保繳費後,個人賬戶不間斷計息,在參保人達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視具體情況依據政策辦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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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監製丨小東 編審丨小鹿 主編丨小峰 編輯丨小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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