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於都法院發佈3起涉毒品典型案例

陳某製造毒品案

于都法院发布3起涉毒品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陳某在張某(已判刑)的安排下,在製造毒品氯胺酮(俗稱K粉)過程中從事攪拌、搬運等工作,共用時三天兩晚。案發後,陳某等人逃離現場。公安機關在現場查獲氯胺酮毒品疑似物449.703千克。經鑑定,查獲的毒品疑似物均檢測出氯胺酮成分,氯胺酮含量為84.6%。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在共同製造毒品犯罪中,從事攪拌、搬運等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同時,被告人陳某能當庭自願認罪,可酌予從輕處罰。法院以製造毒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典型意義:

氯胺酮是一種精神藥品,具有麻醉作用,濫用氯胺酮會產生認知障礙、引起幻覺,社會危害很大。近年來,濫用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的人數呈上升之勢,製造氯胺酮犯罪多發。本案中,

被告人陳某在共同製造毒品犯罪中從事攪拌、搬運等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其參與制造毒品數量及社會危害大。法院根據陳某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體現了對製造毒品這類源頭性毒品犯罪的嚴懲政策。

劉某販賣毒品案

于都法院发布3起涉毒品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邱某、賴某、王某(均已判刑)商議,由邱某出資購進毒品一起銷售。邱某來到劉某出租屋叫劉某介紹賣家,劉某聯繫賣家並帶邱某在一賓館以9000元的價格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90克,並告知邱某如何販賣毒品獲利。

購買到甲基苯丙胺(冰毒)後,邱某、賴某、王某以150元至200元一小包不等的價格販賣甲基苯丙胺20餘小包,獲利3000餘元。2017年5月,公安機關在賴某身上查獲甲基苯丙胺淨重1.21克,在王某身上查獲甲基苯丙胺淨重1.20克,在邱某出租屋內搜查出甲基苯丙胺淨重64.23克。經鑑定,在賴某、王某、邱某處查獲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經查,劉某曾在2011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在2014年因販賣毒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無視國家法律,為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介紹賣家,參與並促成了毒品交易,且告知邱某等人如何販賣毒品獲利,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劉某曾二次毒品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刑罰的毒品犯罪,屬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法院

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八萬元。

典型意義:

在販賣毒品犯罪中,居間介紹買賣毒品行為較為常見,且對促成毒品交易發揮著重要幫助作用,社會危害性大。劉某為邱某等人介紹毒品賣家,參與並促成了毒品交易,且還告知如何販賣毒品獲利,應以共同犯罪論處。劉某曾二次毒品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毒品犯罪,屬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本案的裁判體現了法院通過堅決打擊、嚴懲毒品犯罪,警示毒品犯罪分子的作用。

盧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于都法院发布3起涉毒品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8日,盧某與鍾某(另案處理)等人共同前往某賓館,盧某以自己的身份證在賓館開房。在盧某所開房間內,鍾某利用賓館的塑料礦泉水瓶及隨身攜帶的材料製作了吸毒工具,取出冰毒並提出吸食,鍾某、盧某等人先後用燙吸的方式吸食冰毒。經檢測,鍾某、盧某等人的尿液檢測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陽性。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某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等便利條件,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鑑於被告人盧某能當庭自願認罪,對其可酌予從輕處罰。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盧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容留他人吸毒而構成犯罪的案件,被告人盧某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等便利條件,給社會帶來危害。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這裡的“場所”不僅包括住房、出租房、辦公室等,還包括行為人在賓館、酒店、浴場等公共場所開的房間。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既可能是有償的行為,也可能是無償的,行為人有沒有從容留的行為中得到好處不影響容留他人吸毒罪名的成立。

策劃|王濰、段觀連 編輯|劉姝君 校對|葉海林

來源| 于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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