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 B超做8次,還做了四維彩超,均顯示嬰兒正常,出生後竟少一隻腳!

B超做8次,還做了四維彩超,均顯示嬰兒正常,出生後竟少一隻腳!

焦點:孕婦產檢時做了很多次B超,也在一醫療機構做了“四維彩超”,但孩子出生後竟缺少右足,這是咋回事?

數次檢查都正常 孩子出生缺足

李女士懷孕後至廬江縣人民醫院、廬江縣康乃馨綜合門診部進行B超檢查,其中到廬江縣醫院共計B超檢查8次左右,檢查結果均未見異常或胎兒畸形報告。

到了做四維彩超的時候,廬江縣醫院告訴她,該院做不了這種檢查。李女士便來到廬江縣康乃馨綜合門診部進行檢查。

到廬江縣康乃馨綜合門診部檢查的時間為2015年5月29日,這裡的“四維彩超”報告單顯示:“雙手、雙足可見。”超聲提示:“中孕,單胎存活,預測孕24W+5D。本次超聲檢查不能排除所有胎兒畸形,胎兒畸形或異常是動態發展的,具有許多不可預見性。本次檢查僅說明目前胎兒的狀況”。

B超做8次,还做了四维彩超,均显示婴儿正常,出生后竟少一只脚!

(圖文無關)

當年9月16日

次日產下一男嬰

然而

男嬰的降臨讓一家人猶如晴天霹靂

家人發現孩子缺少右足。

B超做8次,还做了四维彩超,均显示婴儿正常,出生后竟少一只脚!

經司法鑑定,男嬰右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評定為六級傷殘。

家人認為,做了這麼多次B超竟然沒查出來孩子右腳缺失,因此,家人將廬江縣醫院和廬江縣康乃馨綜合門診部起訴至法院,要求兩醫療機構連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61萬餘元。

鑑定發現孕婦做了個“偽四維彩超”

經法院委託,司法鑑定部門作出鑑定結論,廬江縣醫院履行了告知義務,檢查過程中無明顯過失,服務質量、管理水平有進一步提高的空間,考慮到倫理道德適用範圍,參與度評為5%。

而男嬰右足缺如是自身出生缺陷,並非廬江縣康乃馨綜合門診部產前超聲檢查的診療行為所致;且產前超聲檢查對骨骼畸形的檢出在技術上仍有一定的侷限性。

但是廬江縣康乃馨綜合門診部對孕婦行產前超聲檢查的過程中存在過錯,使李女士喪失了選擇有資質篩查機構的權力和機會,喪失了發現胎兒異常的機會,與男嬰畸形出生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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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認為,廬江縣康乃馨綜合門診部對孕婦行胎兒系統超聲檢查的過程中存在以下過錯:

超聲檢查設備不具備完整的圖像記錄系統和圖文管理系統,不能提供完善的圖像分析和資料管理功能,不符合超聲產前診斷技術規範及產前超聲檢查指南的要求;


光盤記載的檢查的內容為二維及三維重建的圖像,與報告單標稱的“四維彩超”不符;


光盤中關於胎兒四肢的截圖與產前超聲檢查指南的要求及報告單中對胎兒四肢的描述不完全相符;


在產前超聲檢查知情同意書中沒有明確告知孕婦,該門診部產前超聲檢查實際的資質情況及產前超聲檢查的服務內容,由於門診部沒有如實告知上述情況,致使孕婦喪失了選擇有資質篩查機構的權力和機會,終使其喪失了在產前篩查時發現胎兒異常的機會。


侵犯了優生優育權 兩醫療機構被判賠償

對於廬江縣康乃馨綜合門診部過錯問題,鑑定認為,綜合考慮,醫療過錯的參與程度擬為20%-40%。一審法院根據總體證據,酌情確定廬江縣康乃馨綜合門診部過錯參與度為30%。

法院認為,本案產生的損害應當是醫療機構對李女士優生優育權的侵犯,給李女士和愛人以及孩子的身體、感情、精神上造成的損害。

一審判決,廬江縣醫院賠償各項經濟損失2.3萬餘元;廬江縣康乃馨綜合門診部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3.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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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認為,一審認定廬江縣康乃馨綜合門診部的過錯參與度為30%偏低,應當為40%,因為廬江縣康乃馨綜合門診部不具有四維檢查的資質、設備不合格。“一審判決認定男嬰右足缺如是其自身發育異常所致,與診療行為無因果關係,但男嬰的‘不當出生’或‘錯誤出生’與廬江縣康乃馨綜合門診部的過錯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合肥中院二審認為,廬江縣康乃馨綜合門診部對李女士行產前超聲檢查過程中存在過錯,使其喪失了選擇有資格篩查機構的權利和機會,進而喪失了在產前篩查時發現胎兒異常的機會,導致男嬰畸形出生,一審判決參照鑑定意見酌定由廬江縣康乃馨綜合門診部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並無不當。

近日,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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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做8次,还做了四维彩超,均显示婴儿正常,出生后竟少一只脚!

安徽商報融媒體新聞中心綜合出品

統籌: 馬翔宇 陳兆龍

主編:周祥新 馮蘭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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