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6 關於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關於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進一步改善空氣質量,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而出臺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呼和浩特市實際,呼和浩特市政府發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政府發佈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

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科爾沁快速路以西、大黑河以北、金六道以東、G6高速公路以南。


二、在禁燃區域內,任何單位、個人在任何時間都不得燃放各類煙花爆竹。


三、公安、城管、安監、環保、供銷等市級有關部門,市四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四、逢重大慶典和節日活動,確需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許可後方可燃放煙花爆竹。


做出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許可燃放的時間、地點、種類、規格、數量向社會公告。


五、提供婚慶、宴席、殯儀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履行告知責任,提前向舉辦方書面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事宜,不得為違法燃放煙花爆竹提供服務,並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七、請社會各界及新聞媒體加強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和監督,大力宣傳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重要意義和有關規定,引導廣大人民群眾自覺遵守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法規和政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相關部門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為。

燃放煙花爆竹最高或罰5萬元:


我市從2017年以來,一直在採取各種措施逐漸縮小和限制市區內煙花爆竹的燃放範圍,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關於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燃放煙花爆竹是我國的傳統習俗,為群眾的節日增添了很多歡樂和喜慶。但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這一習俗已逐漸成為影響城市健康可持續發展的社會問題,造成環保壓力與日俱增,安全問題日益突顯,民意訴求反響強烈。

關於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賽罕區城管局執法人員結合工作實際,利用轄區內各LED屏及執法車輛將通告音頻循環播放,同時向轄區內商戶發放講解通告內容,在各小區公告欄張貼通告等多種方式加以宣傳告知。截止目前,賽罕區城管局共發放通告10000餘份,希望能讓更多的居民知悉並參與到我們保衛藍天的活動中來,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

關於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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