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6 疫情期間如遇商家哄擡物價囤積居奇該怎麼辦?

抗擊新型肺炎期間,如果醫藥用品經營者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將面臨何種懲罰?我們該怎麼辦呢?他們該承擔什麼後果?先讓我們看看哪些行為屬於商家違法行為

疫情期間如遇商家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該怎麼辦?

哪些行為屬於商家違法行為?

未明碼標價、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惡意囤積、價外加價、質價不符,囤貨惜售,擅自漲價等。

對超出市場價格幾倍屬於違法沒有明確規定。只要進行了哄抬物價的行為,就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疫情期間如遇商家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該怎麼辦?

哄抬物價等違法行為可承擔的法律責任

行政處罰

如商家因口罩供不應求,經營者適當漲價可以理解,但是如果過高漲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將被行政處罰。

根據價格法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規定,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疫情期間如遇商家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該怎麼辦?

刑事責任: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情節嚴重者構成“非法經營罪”

經營者藉機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情節嚴重的可構成非法經營罪。在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行為,涉嫌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情節嚴重的可構成非法經營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司法解釋對“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作了多方面的明確,其中包括預防、控制傳染病期間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的行為。

根據兩高專門出臺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涉及的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按非法經營罪從重處罰”,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遇到商家哄抬物價等違法行為,我們該怎麼辦?

錯誤的做法:

由於藥店哄抬物價發國難財,很多人瞬間脾氣上來,辱罵銷售員,阻擋經營,甚至毀壞藥店財物,等等都是不對的,一是能和你吵的一般也是打工賣貨的,他們也沒辦法,二是生氣傷身划不來,三是這樣做甚至涉嫌違反治安處罰法,被治安處罰。

正確的做法:

如發現串通漲價、哄抬價格或者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可及時撥打12315舉報,或12345市民熱線反應,市場監管局及相關部門將立即安排專人調查核實、依法處理;對涉及多部門訴求,如涉嫌刑事犯罪,會立即和公安等有關部門反饋溝通,形成聯動機制,聯合懲戒。

相關鏈接:

哄抬物價認定標準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通訊員 莫銘 吳傑鵬)為加強全省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監管,維護市場價格平穩,湖北省市場監管局發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公共衛生 I級、II 級應急響應期間有關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意見。

如何對違法漲價行為定性?湖北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公共衛生 I 級、II 級應急響應期間,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醫用商品、防護消毒商品,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果蔬、畜禽產品等食用農產品,米麵油等食品,交通費等一律不得漲價。凡漲價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哄抬價格”定性查處。

如何認定“哄抬價格”?自 2020 年 1 月 22 日起,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 一是以 2020 年 1 月 21 日前商品銷售價格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為原價, 在 1 月 22 日後超出原價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 二是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購銷差額未與 1 月 21 日前保持一致並擴大的;三是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價額超過 15%的。

“哄抬物價”如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等規定,從快從重處理,並當場責令立即改正。

據瞭解,該意見適用於全省市場監管系統查處商品零售和服務業的價格違法行為,有效期至湖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II 級應急響應終止之日止。

哄抬物價相關案例

01

1月26日,封面新聞記者從公安部獲悉,日前國務委員、公安部黨委書記、部長趙克志主持召開公安部黨委(擴大)會議,會議要求堅持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的任務,嚴厲打擊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擾亂救治秩序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02

中新網武漢1月26日電 (張芹 武嚴)記者26日從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近期該局對口罩、蔬菜等相關商品物價進行嚴密檢查,截至1月25日,共立案調查7起價格違法行為。

據悉,近期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累計對全市1236家藥店、521家商超門店進行了全方位檢查,重點檢查口罩、消毒水、酒精等防疫用品,以及豬肉、蔬菜、水果等生活必需品是否存在未明碼標價、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惡意囤積、價外加價、質價不符等價格違法行為。共責令標價不規範問題127起,囤貨惜售5起,擅自漲價7起,立案調查7起,已現場實施行政處罰4起。

03

北京日報: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冀巖24日下午表示,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有效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為,維護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迅速部署,對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商品加強價格監管。目前,我市防控藥品、防護用品價格基本穩定。

冀巖表示,疫情防治期間,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開展價格檢查巡查。結合新聞媒體報道和社會反映強烈的輿情熱點,加強監管力度,嚴肅查處借疫情防疫之機囤積居奇、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物價等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價格違法行為。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情節惡劣的典型案件,將予以公開曝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