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王安石變法與反對派的觀念之爭 政見之爭 利益之爭 意氣之爭

王安石主持的熙寧變法

是在極端困難的情況下進行的。新法推行伊始,即招來眾多的非議和阻撓。隨著新法的全面實施,反對之聲也日益高漲,官僚集團中形成變法派和反對派(即新、舊兩派)兩個相互對立的陣營。

兩派之間的紛爭,有觀念之爭、政見之爭、利益之爭,也不乏意氣之爭,呈現出錯綜複雜的狀態。

由於新法所涉及的領域相當廣泛更由於社會發展中所出現的若干新變化,即便是矛盾對立的雙方也都難以超越傳統認知的侷限,去體會和理解問題的癥結所在,從而使這種論爭最終陷入“義利之爭”“君子小人之爭”的思維窠臼,既無助於實現興利除弊、挽救危機的目標,更使得統治集團內部自此陷入無休止的恩恩怨怨、分裂爭鬥之中

,對北宋後期政局的影響,至深且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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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桐 《洛陽耆英會》

文彥博(1006年—1097年)退居洛陽後,仰慕白居易九老會的舊事,便會集洛陽的卿大夫年齡大、德行高尚的人,稱為“洛陽耆英會”。當時富弼七十九歲,文彥博七十七歲,只有司馬光還沒到七十歲,文彥博素來看重他,便用唐朝九老狄兼謩的舊例,請他入會。

反對派加在王安石和變法派頭上的罪名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變亂祖宗家法,二是與民爭利,三是用“王氏新學”鉗制天下士人,實行文化思想專制。

反對派非議新法,原因之一,就是認為“祖宗之法不可變”

。在宋朝,祖宗家法有一種被神化的趨勢。其理由是很顯然的:經過太祖、太宗創制立法的努力,北宋政權避免了成為繼五代之後第六個短命王朝的厄運,初步實現了國家的統一,到神宗繼位之時已保持了一百多年的太平穩定。這樣的祖宗法度,難道是可以隨意變更的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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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光(1019年—1086年),比王安石大兩歲,兩人同一年去世

在他們看來,祖宗法度雖有弊端,但還沒有到可以被徹底否定的程度。如司馬光曾說:“治天下譬如居室,敝則修之,非大壞不更造也。”許多在仁宗末年呼籲改革的人士(包括司馬光在內),到熙寧年間都成為新法的反對者

究其原因,都跟他們對當時形勢的基本判斷有關。在他們當中,許多人只是對仁宗末年的種種積弊表示不滿,而對於此類積弊跟祖宗家法有何關係,卻似乎沒有或者不願意有清醒深刻的認識

反對派非議新法,原因之二,是認為聖主治國,當以道義為本,仁政為先,“富國強兵”只是細枝末節,絕非正道。與這種觀念相聯繫的,是認為君子不當言利,人主不當與民爭利

熙寧變法所要追求的目標,就是實現富國強。強兵的前提,則是富國,因而新法中的大多數內容,都跟理財有關,這就很容易招致傳統觀念根深蒂固的士大夫們的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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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純仁(1027年—1101年),范仲淹次子,人稱“布衣宰相”

新法實施後,來自反對派的批評就更加尖銳了。知諫院範純仁一再上書,攻擊新法,把主持和推行新法的人士一概斥為嗜利小人,極力主張罷免王安石,廢除新法。

除了傳統觀念和守舊勢力的巨大阻礙,新法在推行過程中所出現的種種問題和弊病也成為反對派人士指斥新法、攻擊變法派的重要口實。他們攻擊最力的,是青苗、免役、市易等法。

反對派指責青苗法有以下弊端:

一、名為濟困乏,抑兼併,實為官府斂財取息的手段,“是別為一賦以敝海內”。

二、名為自願,實為強行攤派

,這在富戶身上體現得尤為突出。

三、既損害了富戶的利益,也無助於貧戶渡過難關。

四、青苗息錢並不比高利貸輕。按法令規定,每半年(分夏、秋兩期)取息二分,一年就是四分利息。實施過程中還要多於此數,每每高達六分。此外,償還時必須一體納錢,不得以他物充代,致使錢重物輕,無形中又加重了民戶負擔。

五、官府散盡常平本錢以行青苗法,極易造成官錢流失,使朝廷喪失應付緊急局面的能力

六、由於貧戶往往無力償還青苗本息,其經濟地位更加岌岌可危,實際上又為兼併開了方便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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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舜俞(公元1026—1076年),字令舉,號白牛居士,秀州(浙江嘉興)人,與歐陽修、蘇東坡、司馬光等交往甚密。在山陰縣任知縣時反對王安石青苗法遭貶,隱居白牛村著書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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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反對派的這些指責大都是有事實依據的。他們不但一再上書表態,反對青苗法,而且不少人還在自己的轄區內拒絕推行此法,上至德高望重的韓琦富弼,下至僅為一縣父母官的陳舜俞,都有“不奉令”“持不行”之類情形。

反對青苗法的呼聲如此之高,以致幾乎中斷了整個新法的進程。

宋神宗看到老臣韓琦的奏疏後十分憂慮,對人們反映的青苗法的弊端感到不安,

甚至對新法的立意也開始有所懷疑。王安石雖多方辯駁,仍不足以使宋神宗釋慮。王安石見說服不了宋神宗,乾脆稱疾不出,上章請求解除職務

此時宋神宗還需要依靠王安石主持變法,實現富國強兵的宏願。經過一番權衡之後,他終於又站到變法派一邊,令呂惠卿諭旨,請王安石繼續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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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琦(1008年—1075年),字稚圭,自號贛叟,相州安陽(今河南安陽)人。宋夏戰爭爆發後,他與范仲淹率軍防禦西夏,在軍中享有很高的威望,人稱“韓範”。之後又與范仲淹、富弼等主持“慶曆新政”。

仁宗晚期開始,改革役法已逐漸成為朝野許多人士的共識,一些地方官員在各自所轄區域都進行了改差役為僱役的嘗試

嘉祐七年(1062 年),司馬光也在其理財名著《論財利疏》中提出對衙前役進行改革。他在該疏中還重點提出了讓坊郭上戶承擔衙前役的觀點,理由是坊郭上戶腦子靈活,擅於經營,比鄉村上戶更能勝任“部送綱運,典領倉庫”的職責。

然而從熙寧三年(1070 年)底免役法開始推行,該法很快就成為反對派詬病的焦點,其激烈程度不亞於對青苗法的責難

王安石曾說,改革差役法的根本目的,在於“去其疾苦,抑兼併,便趣農”。可是在變法派制定政策和推行政策的過程中,免役法的不少內容卻與王安石所表達的改革意向頗有出入,這是該法引起眾多非議的主要原因。

熙寧三年十一月,司馬光上疏,對免役法提出全面批評。司馬光之所以改變初衷,對免役法大加責難,是因為變法派所設計的新法內容跟他原先所設想的役法改革大相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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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光砸呀砸

首先,改革已不僅限於衙前役,而是全面廢除差役法。原先鄉村上戶輪流差役,猶有休息之期,如今歲歲納錢,實際負擔加重。原先鄉村下戶及單丁、女戶之類的貧困戶可免差役負擔,如今卻要一概出錢助役,這純屬官府的公然盤剝受僱應募者多為浮浪不根之人因緣為奸、翫忽職守的情況在所難免。若受僱之人不足以應付公家之事,勢必還要輪差民戶,遂使“免役”流於虛文

對於新法給貧困民戶所造成的危害,王安石是承認的。然而,當宋神宗擔心剝削太重會招致民怨時,王安石卻說:“祁寒暑雨,民猶怨諮者,豈是顧也!”這就未免強詞奪理了,與其“去民疾苦”的改革初衷大相徑庭

。另外,不少官吏對新法奉行過當,在確定戶等時經常上下其手、非法升等,致使民戶負擔進一步加重。

新法實行後所徵收的免役錢、助役錢以及免役寬剩錢,並非全用於僱人服役。按照蘇轍的說法,僱役“所費止用所入三分之一”。除去僱役所花費用外,朝廷每年都從徵取的役錢中獲得大量盈餘,這也進一步凸顯了免役法為朝廷斂財的實質目的

市易法也受到反對派眾口一詞的指責,並且集中體現了新、舊兩派在理財觀念上的激烈衝突。老臣文彥博的觀點在當時極具代表性,其核心內容即是反對官府壟斷商業,與民爭利,認為這是一樁

有失體統、可羞可恥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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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觀念影響之下,宋神宗對於市易法也是始終抱有疑慮的。他曾經向王安石追問:“市易務賣果實,審有之,即太繁細,令罷之如何?”王安石雖一再辯解,但理由卻蒼白無力。只是因為該法在開闢財源方面更加直截了當,所以才未遭廢罷

在熙寧年間的各項新法中,如果說青苗、免役、市易諸法是為了開闢財源,那麼保甲法則是為了節省朝廷開支,改革兵制,增強軍力,但這個目的並未達到。

在北宋實行募兵制的條件下,兵民分離、百姓不知兵事的狀況由來已久,變法派試圖通過推行保甲法恢復兵民合一的制度,紛擾可想而知。且不說這種想法是否現實可行,即便可行,也絕非一朝一夕所能辦到的。加上各級官吏奉行過當,督責太嚴,勢必引起戶民強烈的牴觸情緒。當時開封府界的各縣鄉民,為了逃避新役,甚至發生了自毀肢體的事情

站在今天的角度看,如果當時變法派不是熱衷於得不償失的恢復民兵制

的努力,而是側重於對現行募兵制及其他軍制進行改革和整頓,並根據內外形勢的變化適時調整“守內虛外”的傳統戰略方針,致力於提高國防力量的主體——禁軍的素質和戰鬥力,則其遭受的阻力可能會小一些,改革的成效也可能會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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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

科舉與學校改革方面,也存在著激烈的鬥爭。反對派攻擊最力的,是認為不應該以王安石一家的學說作為取士標準。反對派特別是理學的代表人物攻擊“王氏新學”,也帶有爭奪意識形態主導權的意味。

客觀而言,“一道德”是政治鬥爭的工具,對學術思想的自由發展有害無益。無論是北宋中後期占主導地位的“新學”還是後來的理學,一旦定於一尊,學術思想的生命力也就枯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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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憲群 總撰稿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撰稿

華夏出版社 安徽教育出版社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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