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原告起訴離婚後應慎重對待撤訴的問題

原告起訴離婚後應慎重對待撤訴的問題

今天,在本婚姻律師辦理的一起離婚案件中,我的委託人在沒有徵求本律師意見,輕信法官的勸說,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草率地向法院提交了撤訴申請。其行為很有可能為自己半年後的離婚訴訟設置嚴重障礙。事情經過大致是:

田女士(本案原告,化名)與李先生(本案被告,化名)於2005年登記結婚,2008年二人因感情不合而分居至今。上個月,田女士委託本律師向海澱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被告李先生接到起訴書後並未出庭應訴,也不想離婚。由於被告不出庭,所以法官宣佈擇日另行開庭。出現了這個情況後,我的當事人田女士有些失落,第二天便自己來到法院找到庭審法官傾訴。而法官也很會見機行事,適時地建議田女士撤訴,並告訴她半年後起訴就可以直接判離。其實法官說這些話是有些不負責任的,因為法院判決離婚與否的標準就是感情是否破裂。而很多撤訴申請裡並未寫清撤訴的原因,而僅是簡單地寫“原告請求撤訴”。如此一來,在半年後再次起訴離婚,被告抓住原告的曾經撤訴問題做文章,聲稱二人在第一次訴訟離婚時已自行調解和好,所以原告才撤訴。那麼第二次審理案件的法官就會在是否判決離婚的問題上變得十分慎重,並且很有可能再次駁回原告的離婚請求。

聽了本離婚律師的解釋後,田女士也非常後悔,無奈木已成舟。為了達成半年後能讓田女士離婚的願望,本律師只得從其它途徑想辦法來彌補田女士因草率行事造成的不利後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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