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 平魯:販賣“藥片片”4.5公斤被抓!

近日,平魯公安分局禁毒大隊接到群眾舉報稱,井坪鎮某小賣部裡有人從事販賣毒品安鈉咖活動,分局禁毒、經偵、國保、巡警組成專案組,連續多日對該線索進行全面偵查,並對販賣人劉某展開布控。經過前期的周密部署,6月20日,民警在平魯區一門市裡,將正在進行毒品交易的劉某成功抓獲,當場繳獲毒品安鈉咖10包。

平魯:販賣“藥片片”4.5公斤被抓!

經訊問,劉某如實供述了其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經稱重,此次繳獲的安鈉咖共計約4500克。據瞭解,安鈉咖又叫作苯甲酸鈉咖啡因,是由苯甲酸鈉和咖啡因這兩種成分合成,安納咖原本是一種獸藥,是精神類藥物,人使用會產生興奮感,這類毒品有時也會被摻入罌粟殼。

平魯:販賣“藥片片”4.5公斤被抓!

安鈉咖屬於我國嚴格管控的精神藥品,我們當地老百姓俗稱它叫“片片”,對身體具有較強的危害性,長期以來,由於人們對它的認識不足,地下交易、自販、吸食等違法犯罪活動仍然存在。在這期案件當中,我們深挖線索,成功查獲到從買到賣再到供貨的毒品流通環節,今後我們還將繼續加強宣傳和對此類毒品的打擊力度,創造和諧健康的社會環境。

——平魯公安分局禁毒大隊大隊長 曹文虎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 、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販賣鴉片 二百克以上不滿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滿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販賣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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