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5 問答: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問答: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問題一:有些父母在子女婚後出資付首付買房,再讓子女夫妻倆還房貸。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離婚後房產應該怎麼處置呢?

父母為婚後子女出資首付買房與出買房全款不同,如果僅出資首付,那麼,登記在該子女名下,該房產所有權屬該子女個人財產。因此,實踐中,作為父母,若想完全適用婚姻法解釋三,就需要全額出資。

有些父母辛苦了一輩子,但可能也是資金有限,傾其所有,也只能在子女婚後幫忙出個首付,讓子女夫妻倆還餘下房貸,在這種情況下,則房產分割起來,就比較複雜;比如說,如果房產登記在小夫妻兩人名下,則該房產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反之,登記在該出資父母之子女個人名下,則,該房產屬該位子女的個人財產。

如前所述,只要非全款支付購房款,就可能面臨自然增值部分的分割與餘下支付按揭款的分割問題,因為,婚後一方所得財產即使用於償還按揭款,但該筆錢仍屬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婚後一方或雙方償還按揭款部分,均屬夫妻共同財產。

在離婚時,要分兩種情況,即如果房產登記在夫妻兩人名下,則一般平均分割。如果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個人名下,則該房產的增值部分,及共同還貸部分,應屬夫妻共同財產,一旦離婚,該部分財產將要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問題二:在生活中,很多父母都不會明確表示首付的出資是借還是送,子女離婚發生爭議,在法庭上就會作證說只是贈與其子女的,這種證明在實踐中會採用嗎?一般需要怎樣的證明法官才會認可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因此,在法庭上,一方說是借款,另一方說是贈與的情況下,如果有證據能證實系借款,則法院可以認定屬借款性質,反之,法院會認定屬贈與性質。

如果有明確的證據證明父母是以借貸出資的,離婚時可以提出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對方共同償還。

律姐提醒:離婚時因為房產問題而發生爭議的夫妻不少,對此,為減少這類爭議的發生,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父母在出資購房時,對出資金額、用途、性質予以明確說明,如果出資為贈與,需要明確贈與的對象。協議應當讓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簽字確認。

其次,婚後子女在接受父母購房出資時,如果出資為借貸,應明確告知夫妻另一方,此為夫妻共同債務,並保留配偶一方認可出資為借貸的證據;如果出資為贈與,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夫妻財產約定的方式,予以明確。

當然,簡單穩妥起見,夫妻雙方可以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訂立一個財產協議。這樣可以避免因財產不明而發生爭議的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律師說:

購買房子的發生在結婚以後,且未明確表示是贈其中一方的,因此應當認定為是對雙方的贈與。所以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沒有明確說明情況的,應當認定為是用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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