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0 「基层之声」汉阴县院:欠薪不给玩失踪,涉嫌犯罪方知悔

“打工赚酬,欠债还钱”本就天经地义,然就有些老板工程实结不付工钱玩失踪,针对这样的恶意欠薪者,我们不仅要让他接受社会舆论的谴责,还要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汉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不仅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为所有用人单位敲响警钟。

「基层之声」汉阴县院:欠薪不给玩失踪,涉嫌犯罪方知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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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承包汉阴某小区的建设项目,该工程于2015年1月份已验收合格,竣工后开发商已向杨某某支付了接近九成的工程款,但其拖欠周某等12人工资共达28.7万元一直未付。经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公告向杨某某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杨某某仍拒不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期间多次拨打其手机却无人接听,无法联系到其人,人社部门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杨某某于2017年11月1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杨某某家属多方筹款将所拖欠的12人工资全部支付完毕。后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被送至汉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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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本案中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鉴于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杨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已将拖欠的12名劳动者工资全部支付,有认罪悔罪表现,同时劳动者也对其表示谅解。根据《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鉴于杨某某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汉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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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具有如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数额较大”,一种情形是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另一种情形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

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报酬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温馨提醒

用人单位一定要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否则即使将拖欠的工资支付完毕也难逃法律的追究,“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做法实在不是明智之举。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遭遇工资被恶意拖欠、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时,应当第一时间求助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应注意固定和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欠条等,学会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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