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6 轉賬憑條能當借據嗎?不知道這個你要傻眼了!

常言道:好借好還,再借不難,可是……錢借出去容易,再想要回來就難了,特別是借錢給朋友沒有打借據的,那更是難上加難。

以為能憑藉轉賬憑條討回公道,卻不知這個並沒有法律效力,真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案件回放

王某與羅某是好朋友,2016年5月,王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20萬元借給了羅某。後經多次催要,羅某一直拒絕還款,王某便訴至法院要求羅某返還其借款20萬元並向法院提交了轉賬憑條。

羅某予以否認,並稱王某之前曾向自己借款20萬元,該款項只是王某償還自己的借款,自己從來沒向王某借過款。經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雙方存在資金往來,不足以證明涉案款項的性質,故王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羅某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係。故終審駁回了王某起訴。

 檢察官說法

銀行匯款憑證並不等於借據。借據是指借用人借用別人錢、物時,所立的、由出借人保存的字據,也是反映著彼此存在債務債權關係的證據。銀行匯款憑單雖然能夠反映體現王某與羅某之間曾經有過20萬元的金錢往來,但該款項到底是屬於何種性質,則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存在借款、還款、保證金、贈與、分成多種可能性,不能確定該款項與借款的同一性。

民間借貸發生糾紛後,應當確認借款關係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沒有書面合同的,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借款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王某不能提供借條、借款合同、借款借據、欠條等書面材料,僅憑銀行轉賬憑條不能說明該款項的性質,不足以證明王某與羅某存在借款合同關係,所以王某的主張難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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