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3 重磅!“巨无霸”版私募基金备案新规发布,这些要求值得关注

重磅!“巨无霸”版私募基金备案新规发布,这些要求值得关注

记者丨何思

来源丨国际金融报

图片来源丨图虫创意

从8条丰富细化为39条,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新规来了!

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更新版(下称《备案须知2019版》)。相比去年初发布的版本,《备案须知2019版》进一步明晰了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重申了合格投资者要求、明确了募集完毕概念、细化了投资运作要求,并针对不同类型基金提出了差异化备案要求。

据悉,为确保平稳过渡,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协会于2020年4月1日起,不再办理不符合《备案须知2019版》要求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此前已完成备案、但不符合新规的私募投资基金,在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且到期后应进行清算,原则上不得展期。

业内人士对《国际金融报》记者指出,《备案须知2019版》主要是弥补了以前制度上的一些漏洞,将假借私募名义进行非法理财、资金池等活动拒之门外。

1 从8条细化为39条

具体来看,《备案须知2019版》主要涉及四大方面: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FOF)、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FOF)、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各自的特殊备案要求,合计39条。

其中,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方面,便有29条。而2018年初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仅有8条。对比此版本,《备案须知2019版》的总体性要求既有新增方面,又有在原基础上调整的方面。

如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一项中,新版在原有基础上将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且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的私募投资基金列入。此外,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的投资活动也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在投资者方面,《备案须知2019版》重申了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规定,还要求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投资者也应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购买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机构则应当核实投资者对基金的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且不存在代持现象。

接着,“募集完毕”的概念被明确。一方面,对于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来说,认购此类型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财产账户)。另一方面,对于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来说,已认购的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确权登记,均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而管理人则应当在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此外,新增了三个“禁止”。《备案须知2019版》规定,禁止刚性兑付、禁止“资金池”、禁止投资单元。此外,还鼓励私募投资基金进行组合投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应约定明确的存续期、私募投资基金的命名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的规定、被立案调查等八大紧急情况下暂停备案等。

2 差异化备案要求

除总体性要求外,《备案须知2019版》还对三大类型的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要求。

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FOF)方面,规定了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证券类基金份额等,以及对开放要求和投资者赎回限制、规范业绩报酬、投资经理方面进行相应规定。其中,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FOF)方面,规定了其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等,以及对股权确权和防范不同基金间的利益冲突做出了相应规定。如在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完成认缴规模70%的投资(包括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之前,除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之外,管理人不得设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

在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方面,规定其应当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方式,80%以上的已投基金资产应当投资于依法设立或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而在杠杆一项中,规定分级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投资跨类别私募投资基金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所投资的私募投资基金的最高杠杆倍数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协会强调,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那么,《备案须知2019版》的发布,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说有何影响?“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主要是弥补了以前一些制度上的漏洞。因为以前很多人假借私募的名义,或者假借私募的牌照,进行非法理财、资金池等活动,现在就通过法规上的明确界定,把这个角色给厘清了。”卿云投资总经理杨振宁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其实这也是一种试金石,对于正规的、合法合规经营原有业务的私募机构,应该影响不大。反之,如果影响大的话,那么这家私募可能之前存在法律瑕疵,或者是在钻一些政策、制度的漏洞,总之在某些方面做得不合规。”杨振宁补充道。

邮箱:1870251402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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