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许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冠肺炎健康申报证明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许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冠肺炎健康申报证明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全力支持返许人员返岗复工,按照《河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豫疫情防控指〔202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新冠肺炎健康申报证明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全省统一划分的县域疫情风险等级,Ⅰ、Ⅱ类县(市、区)跨县返岗复工人员需办理健康申报证明,Ⅲ类县(市、区)人员无需办理。

二、外省除湖北外的返许人员,持有当地健康证明或有个人健康码的,实行全市互认。

三、省内Ⅰ、Ⅱ类县(市、区)持有健康申报证明人员,Ⅲ类县(市、区)人员,外省除湖北外的返许人员持有当地健康证明或有个人健康码人员,除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外,各街道办事处一律不得要求居家或集中隔离,不得擅自增加限制区域和限制隔离,保证人员正常出入小区、租住宾馆、返岗复工。

四、省内Ⅰ、Ⅱ类县(市、区)的返许人员不能提供健康申报证明的,外省除湖北外的返许人员不能提供当地健康证明或个人健康码的,返许后需隔离7天,国外重点地区及湖北省返许人员,一律集中隔离14天。

五、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要求上来,切实把复工复产工作抓实、抓细、抓落地。各县(市、区)要扛牢属地责任,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出台的政策规定,全力支持返岗复工,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切实破除政策落实“中梗阻”和政策执行“最后一公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属事责任,指导企业履行好疫情防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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