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2 「知識點」監察機關及其職責(2)

第八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釋義】本條分四款。第一款規定了國家監察委員會的產生和職責。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本條第一款和第九條第一款分別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國家監察機關,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貫徹了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根本政治制度,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的要求,有利於強化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職能,拓寬人民監督權力的途徑,更好地體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同時,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全國監察工作,明確了其作為最高監察機關,統一領導地方各級監察機關工作的地位。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國家監察委員會的組成。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關於副主任和委員的職數,本法未作具體規定。在產生方式方面,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這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領導人員產生方式相同。

本條第三款規定了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任職期限。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大產生,任期與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任期屆滿,要重新經過全國人大選舉新的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本法沒有規定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每屆任期同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是為了保證國家監察機關職權行使的連續性。在國家監察委員會每屆任期內當選的監察委員會主任,其任期以本屆人大剩餘的任期為限。本款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與憲法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連續任職屆數的規定相一致。憲法和法律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連續任職期限,未作規定。為保持一致,本法也未對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連續任職期限作出規定。

本條第四款規定了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國家監察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免。第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第三,根據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專項工作報告,接受執法檢查,接受人大代表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的詢問和質詢。

值得注意的是,明確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是對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豐富和完善,有利於強化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職能,拓寬人民監督權力的途徑。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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