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3 扶綏法院:流動的法徽

扶綏法院:流動的法徽

扶綏法院:流動的法徽
扶綏法院:流動的法徽

2018年8月17日下午,崇左市江州區某車輛修理廠的辦公室變成了扶綏法院中東法庭庭審現場,牆正國徽懸,國徽下法官、書記員正坐,胸前法徽閃耀,原告施某某、被告趙某雙方當事人分列左右兩邊。

該案件開庭的地點為何選擇車輛修理廠的辦公室而不是莊嚴肅穆的法院審判庭呢?這要從事故發生的情況說起: 2018年4月3日1時30分,被告趙某駕駛小型轎車由馱盧往中東方向行駛,行駛至昌平鄉中華村路段時,碰撞原告施某某停放在家門口的多功能挖掘夾裝機,導致原告多功能挖掘夾裝機損壞的交通事故。扶綏縣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趙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被告趙某收到交警大隊事故認定書後,將原告施某某的多功能挖掘夾裝機拖到馱盧鎮某修理廠進行修理,因該多功能挖掘夾裝機至今未能完成修理交付原告,於是原告施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對車輛進行修理恢復原狀。

黃法官接到該案件後立即著手進行審查,確認本案雖然造成的只是多功能挖掘夾裝機損壞,但要儘快化解雙方當事人的矛盾應該現場瞭解案件受損的多功能挖掘夾裝機的維修情況,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立案僅10天,黃法官就聯繫雙方當事人到維修廠共同對受損車輛的受損及維修情況進行現場確認並組織雙方協商。

2018年8月17日下午,黃法官及雙方當事人在修理廠內實地對受損的多功能挖掘夾裝機進行確認,雙方當事人在現場均各自發表了意見,維修廠師傅也根據車輛的損壞情況提出了維修方案,但該案的雙方當事人對受損車輛如何恢復原狀提出了不同的意見,現場發生激烈爭執,最終並未能達成統一意見。黃法官見此情形,立即跟雙方當事人溝通並徵得同意後,決定在維修廠辦公室內設立的理賠點就地開庭。黃法官宣佈開庭後,原告施某某依然堅持要求被告趙某負責修理原告的多功能挖掘夾裝機,維修至恢復原狀止,同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0元;而被告趙某卻堅持走申請司法鑑定程序,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有豐富審判經驗的黃法官深知,該案實際上雙方爭議最大的焦點只是在於賠償數額的問題。在開庭審理中,黃法官根據雙方當事人提出的意見和受損車輛的受損程度及維修後是否影響用途等情況,跟原、被告溝通,明法釋理,耐心解釋,本著一切為雙方利益能達到最大化的原則,希望雙方當事人儘可能通過協商調解他們之間的矛盾。

最後,在黃法官的主持調解下原告施某某、被告趙某各退一步,達成和解:由被告趙某當場一次性向原告支付15000元賠償款,受損車輛由原告施某某自行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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