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不乏有因為賭博借了高利貸,鬧到自己傷身心累又債臺高築,還連累家人的案例。
近日,南漳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與前文所說的情況大致相同,而具體是怎麼回事?
讓我們接著往下看……
2008年,關某和秦某在進行賭博時,關某向秦某借款55000元作為賭資。
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關某分三次分別償還秦某4000元、10000元、20000元,共計34000元。
2015年2月,秦某向關某索要欠款時,關某再次償還秦某40000元,並在秦某出具的一張擔保協議書上簽字,載明關某共欠秦某300000元,目前仍有250000元債務仍未還清,關某保證要分兩次將這250000元還清。
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之間,關某每月償還秦某5000元。
2016年9月,秦某向關某索要欠款時,將關某打傷,關某將擔保協議書抽回,再次向秦某出具承諾書一份,載明關某分18個月償還秦某145000元。
之後,關某又分多次向秦某還款共計25800元。
2018年4月,秦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關某償還剩餘欠款。
法院審理後認為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本案中秦某明知關某向其借款用於賭博,仍然提供借款,雙方屬於非法借貸關係,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依法不予保護,秦某要求關某償還借款及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故駁回秦某的訴訟請求,並依法作出制裁決定,收繳秦某已經收取關某的還款利息,上繳國庫。
南法君有話說
雖然本案最終駁回了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但被告方因為借了高利貸而受到傷害,導致影響家庭正常生活,這又能拿什麼去彌補呢?經此事件,我們更應該提醒自己,遠離賭博,遠離高利貸,別等事情鬧到不可收拾後才懊悔自己犯下的錯。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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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第478期 | 案件快報2018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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