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拖欠貸款......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這些“老賴”真讓人頭疼。對付他們有什麼辦法呢?
讓他火!
公告
為進一步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懲戒力度,維護司法公正和債權人合法權益,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現依法對以下32名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予以公佈。歡迎廣大人民群眾向上思縣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監督舉報被曝光的被執行人的高消費行為,督促被執行人積極主動履行義務。(監督舉報電話:0770-8510106)
相關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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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藏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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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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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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