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幸运平安一生
“属于见义勇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只要真如题所述,几个要点符合就肯定属于见义勇为!
我个人认为符合见义勇为标准的有下面几点:
第一,偶然性,事发突然甚至危急,原本作为旁观者,发现违法侵害行为,及时出手阻止,这就属于见义勇为!
第二,确定对方是人贩子无疑,真要是弄错了,那可不光是故意伤人了,那可是会因此遭受刑责的。
第三,出手的目的只为阻止罪犯继续实施侵害,不能有泄私愤或一时头脑发热的暴打对方的行为!
第四,人贩子正在抢孩子过程中,意图明显,自己不出手孩子可能被抢走,总之属于阻止犯罪的过程中出手的。
第五,确定是失手,并且对方无还手能力后或已认罪服法后,没有再进行二次打击伤害,这就不属于过当,就符合见义勇为标准!
希望法律给正义者多一些权利少一些责任,可以让正义者见危敢救、见义敢为!
(上图为被判死刑及无期的几名人贩子)
遇我得福
必须负法律责任。
我司将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刑事诉讼,正常的话10年起步。
但是具体看被告的态度和死者家属的态度,假如被告拿出50万给家属,家属一看,哟呵,还有50万,谅解了,那就是5年刑期,3年缓期。也算皆大欢喜。
这是最合理的结局。
当然我个人觉得是无罪的。只要审断过程中判定,被告是出于救人为目的,并无故意将受害人致死为目的。即可判定见义勇为,颁发证书。
至于死者,那是死有余辜罢了。
丁一1986
有一个真实案例 两名小伙 发现一名小偷在作案 上前制止 后小偷逃跑 两人追击 小偷逃跑中摔倒 重伤 结果 两人被判故意伤害罪 并赔偿三十多万费用 可笑的是 赔偿项目里竟有 误工费一项 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 所以你这个问题 不是你想当然的自认为在见义勇为 在正当防卫 就没事了 至于会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要看实际宣判
和泥搬砖
因阻止人贩子抢夺小孩而失手将其打死,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仅如此,从作为人的良心上讲,我认为这种行为应当定性为见义勇为,应当拥护为人民英雄予以表彰。毕竟,就人贩子干的那些伤天害理的事,简直就是人人得而诛之。
人贩子干的都是伤天害理的事,可谓是让人深恶痛绝。他们把本来拥有大好年华的年轻少女,拐卖到深山老林卖给年迈的单身老汉,让她们沦为单身老汉的泄欲玩偶和生育工具,一生一世都受尽折磨,大好前途毁于一旦。
他们把本来沉浸在父母关爱里的年幼孩子,拐卖到异地他乡,运气稍微好点的能被卖给收养的人,运气次点的就给卖到黑作坊做免费童工,运气最差的就给砍断手脚扔到街上乞讨钱财,无论如何都会彻底毁掉一个孩子的一生幸福,彻底毁掉一个家庭。
因此,人贩子的滔天大罪更甚于杀人放火,可谓是人人得而诛之!
人贩子的拐卖人口犯罪,是严重侵犯人身权益的暴力犯罪。因此,当儿童遇上人贩子的拐卖罪行时,当然可以行使正当防卫。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面对拐卖犯罪等严重危及人身权益的暴力犯罪,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即使造成人贩子重伤、死亡的,也不成立防卫过当。
因此,当人贩子抢夺孩子时,危害行为显然处于进行当中,任何人为了捍卫孩子的人身权益,都有权利上前阻止,哪怕是使用暴力予以阻止。所以,该暴力行为具有正当性,即具有违法阻却事由,不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如果谁要是认为这不是正当防卫,那他肯定就是人贩子了。
冰焰
还记得高铁上见义勇为的处罚吗?法官认为,尽管受害人的行为影响了公共秩序,但是理应由铁路或者公安部门来处理,被告刘某的打人行为不仅让他付出了6万多元的医疗费用,其打人行为还受到了法律制裁。 法庭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及相关规定,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4个月拘役、缓刑六个月。
还有前几天那个带着甩棍和水果刀到别人家行凶被反杀的处理结果:公安机关要求定为故意杀人罪,虽然检查机关没有认同公安机关的意见,但谁会保证下一次会是什么结果。
所以人贩子抢小孩那不是你该管的,那是公安部门的事,你应该报警处理。你打人贩子那就不是6万的事了,还打死了那就等着坐牢吧!对于我这全部资产没有6万的人来说,不敢管,是真不敢管,我还是老老实实的搬我的砖吧!
种地的秀才
暴力阻止肯定犯罪,别说打死了,你动人贩子一根手指头你都违法。正当防卫很难界定,情况不可能如此模糊。
历史上多少比这还清楚的伤害案件也没几个被定为正当防卫的。
正确的做法我认为应该是报警,但你要真想帮忙可以配合警察提供线索和证据,让警察尽快控制坏人。
孔雀翎957
人贩子丧尽天良,穷凶极恶,使多少家庭为寻找孩子家破人亡,对于人贩子相信每个人都深恶痛绝,对人贩子人人喊打,当人贩子正在抢孩子的时候,相信每个人都会伸出正义之手。,在同犯罪分子斗争过程中如果伤害人贩子怎么办,这点放心,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只要是确认对方确实是人贩子,在对方没有投降或失去抵抗能力的情况下失手致其死亡,就是正当防卫不必有顾虑。但他在没有还手之力的情况下,你还继续进行攻击,造成他死亡,你就属于犯了故意伤害了。
人贩子依法是怎么判的:其实在我看来量刑有点太轻了!强烈呼吁买卖同罪,全部死刑。
(被判死刑的人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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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晨曦r
为民除害,何罪之有?
匡伦镜
以当前的法律来看,绝对要付法律责任!
雪域国红蝶
应当算正当防卫,别说失手将人贩子打至重伤,就是失手将人贩子打死那也属于正当防卫。如果人们连这一点防卫权都没有,那么人贩子还得了吗?
首先,人贩子拐卖妇女儿童,是重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所以说他们罪该处死,将他们打死,以他的罪行也相适应。
其次,人贩子抢夺小孩,这也是重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可以说他们这种行为使多少家庭妻离子散,家败人亡,他们是死有余辜。
再次,失手将他人打死,即使打死的不是人贩子,那么这充其量也只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最高也只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过失致人死亡并不是一种重罪,而与人贩子抢夺小孩根本就不是在一个等级上。
两者相遇去其害,用过失致人死亡对付人贩子抢小孩并不过分。
最后,人贩子抢小孩时失手将其打成重伤,这完全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人贩子抢小孩一是构成抢劫犯罪,二是构成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此时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人贩子伤亡的,是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说,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要有太多的顾忌,该出手时就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