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1 貨車超載,禍從貨起

一些商家為了更多的獲利,以壓價的方式包攬貨源,以超載的形式獲取利益,超載越多,賺得越多,但超載又存在著巨大的危險性。對於商家利益與道路安全的較量,您怎麼看?

貨車超載,禍從貨起

超載(Overload)是指交通運輸工具的實際裝載量超過核定的最大容許限度。車輛超載會使車輛始終處於超負荷狀態,會導致車輛的制動和操作等安全性能迅速下降;如果嚴重超載,還有可能導致輪胎因負荷過重而變形,引發爆胎、突然偏駛、制動失靈、側翻,貨運車輛甚至還可能導致鋼板彈簧折斷,半軸斷裂等等引發交通事故。


典型事故案例

事發經過:

2018年09月14日07時50分左右,冉某某駕駛閩AS***5輕型自卸貨車從福清市龍田鎮福蘆公園(龍江街道)方向沿著305省道往三山鎮區方向在快車道上行駛時,遇林某某駕駛的無牌二輪電動車從其右側車道車流中橫穿至快車道上,冉某某視況採取避讓措施不及,導致貨車與電動車發生碰撞,同時閩AS***5貨車在避讓過程中刮碰到在其右側車道上由陳某某駕駛的閩A5***9大型普通客車,事故造成林某某當場死亡及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結果。


貨車超載,禍從貨起


一、事故過程中當事人存在的過錯

1、林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牌二輪機動車穿越道路未讓正常行駛的車輛先行。

2、冉某某駕駛閩AS5P15輕型自卸貨車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未按照操作規範。

3、陳某某駕駛閩A5M339大型普通客車逾期未年檢。

二、責任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責任認定如下:

1、當事人林某某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責任。

2、當事人冉某某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責任。

3、當事人陳某某不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