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女子被大巴車落下,躺倒在高速公路上被壓,司機要承擔責任嗎?

生氣是一種十分強烈的負面情緒,不僅傷身,氣頭上還會讓人做出一些不該做的事情,造成嚴重後果,傷人傷己。這不,某女子因被大巴車落在了服務區,一氣之下竟躺到高速公路上,被過往車輛碾壓,當場死亡,這可怎麼辦?

近日,在新餘高速路上的一個服務區附近,一名女子直接躺在了高速路的慢車道與快車道之間。司機譚某剛好開車行駛到這段路,通過行車記錄儀顯示,當他看見這名躺在地上的女子時,已經來不及剎車了,直接從該女子的身上碾壓過去。

事故發生後,譚某馬上報警。經現場查看,這名女子大約四十多歲,橫躺在快車道和慢車道之間,頭部被碾壓,當場死亡。

女子被大巴車落下,躺倒在高速公路上被壓,司機要承擔責任嗎?

這名女子為什麼躺在高速公路上了呢?

一名服務區的保安稱,事發當天的清晨,他見過這名女子。這名女子很有可能就是早上停留在服務區內休息的大巴車上的女子,在女子上廁所的時候,大巴車開走了,女子出來後找不到大巴,就走到高速上大喊大叫。

另外,民警經調查發現,這名女子在肇事司機碾壓之前,已經躺在高速路上一動不動。此前也沒有與肇事司機以外的車相撞,甚至連刮擦都沒有。

女子被大巴車落下,躺倒在高速公路上被壓,司機要承擔責任嗎?

那麼,這名女子究竟是誰?

法醫在這名女子的襪子裡發現了一些錢和一張身份證,該女子名叫周某,按身份證信息,民警很快找到了周某的丈夫李某。

李某說,事發前一天下午四點多,周某乘坐一輛私人承包的大巴車從溫州出發,原本應是第二天早上到達宜春。但一直到第二天中午,李某都沒有等到妻子。

交警部門根據事故情況,認定周某獨自進入高速公路,並在高速車道內逗留,是引發事故的主要原因。肇事司機譚某,因遇突發情況,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李某認為,妻子周某死亡系譚某車輛撞擊所致,將肇事司機譚某,以及車輛公司和車輛投保單位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譚某賠償妻子死亡賠償金以及相關費用40餘萬元。庭審過程中,李某追加妻子周某死前乘坐的大巴車為被告。 本案涉及兩個法律關係,第一個法律關係是譚某與周某之間的交通肇事損害賠償法律關係。第二個法律關係是周某與大巴車之間的客運合同關係。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周某作為行人,擅自進入高速公路,違反了本法規定。

高速上行使的車輛一般最低限速為70,車輛速度與司機的反應有很大關係,車速越高,留給司機的反應時間越短。根據一般生活經驗,駕駛員從發現情況並緊急制動的時間約為0.69秒。考慮駕駛員還有一個判斷過程約1.5秒。因此,緊急制動的總反應時間應該是2.5秒。也就是說,如果譚某發現地上有異物,不經過判斷直接剎車,至少需要0.7秒。

如果判斷可能是人,到緊急剎車,他只有2.5秒反應時間。從譚某的行車記錄儀看出,從發現路上有異物,到撞到異物是2秒,譚某未及時採取剎車措施,存在一定的過錯,但因事出緊急,譚某的反應時間有限,不應苛求其承擔過多的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本案,周某不僅擅自進入高速公路,還橫躺在快車道和慢車道之間,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觀上存在故意,危害程度大於過錯。且根據交管部門的事故認定,周某需要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應承擔70%的責任,肇事司機譚某承擔30%的責任。

女子被大巴車落下,躺倒在高速公路上被壓,司機要承擔責任嗎?

根據《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額度內先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與行人根據過錯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賠償31萬元,肇事司機譚某賠償6萬7千元。

關於庭審過程中,李某提出追加周某乘坐大巴車責任的訴求,法院以不在管轄範圍為由未予支持。

拋開管轄問題,對於大巴車未將周某安全送到目的地事宜,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因大巴車的疏忽,在服務區將周某落下,但周某的死亡與大巴車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是周某自己故意躺在高速路上,才發生的死亡結果,屬於是旅客故意造成的損害情形,不適用上述條款規定。但大巴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將旅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存在違約行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也就是說,大巴車未將周某安全送至宜春,給周某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但賠償金額不得超過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的違反合同造成的損失。據此,大巴車的賠償應與周某所購車票票價金額相關,與周某死亡的損害賠償無關。

因一時生氣躺到高速路上,這真是用生命在開玩笑吶!對於因此發生的交通事故,行為人需承擔主要責任,肇事司機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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