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有新證據要求再審,但期限已過,法院還會受理嗎?

飛車雄


再審程序是對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的糾錯程序。是當事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尋求公平正義的重要方式。有新證據要求申請再審,這裡的新證據是指足以推翻原判決、原裁定的新的證據。而再審程序中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只能在再審程序中提出,而不是之前出示並質證過的證據。

要解決你所提出的問題,需要一一就案件性質、期限等作出分析。

再審程序的申請期限

再審包括刑事案件再審和民事案件再審兩種。其中刑事案件發現新證據申請再審的並沒有期限的限制;並不知道你的案件是刑事還民事案件,你沒有作出交代,在此我就以民事案件為主進行分析。

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期限限制是六個月:

第一種情況是:申請再審應該在判斷、裁定發生效力內六個月內提出。(主要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所列舉的再審申請情形)。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種情況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再審情形之日直六個月內提出,並不受法院判決、裁定生效後六個月的限制(主要指上述情形的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

你的情況屬於屬於第二種情況中的第一項,不知道你是不是理解清楚這種情形的時間限制,不是判決、裁定生效後的六個月內,而是自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新證據時起開始計算六個月。

即使你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新證據時起期限已經超過了六個月,也不用著急,可以按照以下步驟去嘗試

雖然法律規定了提起再審申請的期限限制,但不要因為超過了期限而放棄嘗試;雖然我們國家程序正義同實體正義同樣重要,但在追求公平公正的追求下,部分超過期限的再審案件可以通過法院自查、檢察院抗訴等途徑重新啟動。

一是你可以到原判決、裁定的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及其上級人民檢察提起抗訴,此過程中注意收集好新發現的證據,準備好全套案件材料,去檢察提起控訴就行,檢察院認為確實存在問題的,會主動介入提起抗訴程序。

二是你可以直接到原審法院或其上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同樣的注意提交法律上認可的新證據。

三是到法院的信訪部門反映情況,根據來信必接,來件必處的原則,你的訴求會通過正當渠道達到法院院長的手上,一般法院院長會定期組織各庭負責人集中處理申訴情況,認為確實錯誤的,會啟動內部自查自糾程序。

總而言之,法律規定行使權利的期限是為了當事人儘早主張權利,這樣這利於證據的保存和案件審理的連續性。所以,希望大家一定要時刻關心自己的訴求和證據,有新的發現不要拖沓,及時主張,這樣對當事人或法院來說都更容易把事情調查清楚,作出更公平的判斷、裁定。


悟法析律


有充分的證據法院都可以不受理,錢權重要,證據可以不要。

我訴四川恆華房地產公司開發的高縣高州國際花園商品房頂棚不合格,高縣法院以“宜賓市中院判牆體合格”為由,不予受理。這就是講法治,還是人治?

法院應有效限制法官亂用公權力的問題,有些法官收了紅包就亂判。我不會詆譭他們,如此的判決實在是令人心寒。審判不能違揹人之常情,更不能違背法理。法制更需法治。二審終審,上訪跑斷腿,接訪人會以“法律的強制性”打發當事人 。

法官收了紅包就亂判是事實,在中國社會己是共識。如:四川恆華房地產公司安裝的燃氣表左右不分(氣表有左進氣、右進氣二種),高縣黃凌判牆體合格(我只能用凹凸二字,錘直誤差10mm)。中院嶽太強判牆體合格,維持原判。又訴:現澆頂棚不合格。葉姍娜審了半年,又變換程序要調解,將2500元/㎡左右的房以2720元/㎡調解給我;又過三月判宜賓市中院已判牆體合格,不予受理(又不退訴訟費,還強迫我打收條)。中院又是。請問:氣表與牆體有聯繫嗎?牆體與現澆頂棚有聯繫嗎?這樣荒唐而又奇葩的判詞都寫得出。作為當事人,咋辦?欲哭無淚。






一縷陽光就燦爛


再審分刑事、民事二種、分別有不同規定!

刑事案件一般規定是二年。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再審的期限、一般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內提出,

但是有特定條件:

再審可能對原審被告宣佈無罪的,

再審是被告人在規定的時限內向法院提出的申請,

再審是屬於重大的、疑難的、複雜的案件,

再審對已經是刑罰執行完畢兩年內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民事案件六個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

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生效後六個月內提出,

自當爭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提出。

再審提出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不再繼續錯下去。

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法院、上級法院、本審法院院長提出。必須是最高檢檢察院、上級檢察院提出⋯⋯

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效力的一審二審的判決或裁定⋯⋯

在司法實踐中再審案件並非有嚴格的規定、有多少錯誤的判決得到了改判、多少冤案得召雪⋯⋯

在法制如此健全的今天、一切不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案件必須要嚴肅糾正、還社會、民眾一個司法公正一一

但是再審案件是一個艱難的過程、當事人要走漫長的路⋯⋯!


旭日24339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從上述規定來看,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在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內提出。當然,法律規定的四種情形,可以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起六個月內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恰好,第200條的第一項便是新證據的規定。至於所謂的知道或者應當,應當是從知道新證據或應當知道新證據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所以,若是有新證據,即便超過六個月還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我們司法實踐一向重實體輕程序,所以若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這個存在嚴重事實認定錯誤問題,法院也會有可能會予以受理。

若法院以超過再審期限不予受理,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檢察建議。


葉律師


感謝您對北京得眾法律的關注,很高興能為您解答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當事人發現新的證據申請再審,應從發現新證據之日起6個月而非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6個月。可以採取如下方式:

1.向生效法院的院長或者上級法院或者最高法院進行申述,由法院內部啟動再審。

2.可以向生效法院的同級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3.上述辦法行不通可以向信訪部門反映情況,爭取將案件迴歸到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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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得眾法律維權


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期一段為兩年。如果超過的兩年,一般不會立案審查。不立案審查不是說就不審查,只是說不立案,不作案件審查。法官在審查中,發現原判確有錯誤,會以院長髮現確有錯誤提取再審。


困鹿茶人


前題是如果真是錯案的情況下!第一部,到檢查院申請監督和抗訴。第二部,到法院遞交新證據。第三部,到人大舉報案件的審判長。依據憲法經常去舉報,你一定會成功的!


遼寧省遼陽菸草抄我家


有新證據法院也不認


芒果大叔叔


有新證據也沒用,法院給判了,就永沒有翻案的機會了


用戶6473185753886


發現新證據六個月之內可以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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