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享有哪些權利(六)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享有哪些權利(六)

質證環節是法庭審判過程中法官查明事實、採納證據的重要環節,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定罪量刑的根據。那麼,刑事被害人在庭審質證環節享有哪些權利呢?

法律規定,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那麼,在偵查階段,心急如焚的被害人可否尋求律師的幫助,律師又能為被害人提供哪些幫助呢?

本期被害人權利系列問答,車行義律師將對上述問題作出解答。


一、刑事被害人在庭審質證環節享有哪些權利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2款:“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1、向被告人發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九十八條:“……經審判長准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公訴人訊問的犯罪事實補充發問;……”

2、詢問證人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訴法解釋》第七十八條:“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經控辯雙方質證、法庭查證屬實的,應當作為定案的根據。……”

3、對鑑定人發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公訴人、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

4、申請證人、鑑定人等出庭作證

《刑訴法解釋》第二百零二條:“公訴人可以提請審判長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或者出示證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請。”

5、對書面證言發表質證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

6、辨認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

我國現行法律對偵査階段的辨認規定得較為詳細,具有可操作性,但並未規定偵查辨認制度適用於法庭審理中的辨認,而且法庭審理中的辨認範圍被限制在了“物證”範圍內。


二、偵查程序中,被害人的委託律師可以提供的幫助有哪些?

1. 提供法律諮詢

刑事案件發生後,很多被害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時,不知道犯罪分子的行為是民事侵權、行政違法還是刑事犯罪;有的雖然知道是刑事犯罪,但不知道如何處理。許多被害人在報案後的第一個要求就是尋求專業的法律諮詢,如怎樣書寫規範的報案材料,如何配合偵查機關偵破案件,如何防止偵查機關放縱罪犯等。

這時,律師向被害人提供法律諮詢,可以通過會見被害人,聽取被害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幫助被害人分析案件的性質、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相關法律規定,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訴訟義務,如報案或控告後國家專門機關依法可以採取的措施及對被害人權利的保護等,從而幫助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正確行使訴訟權利,有效避免他們在偵查程序中造成“二次被害”或再次被害,甚至尋求私力救濟發生“惡逆變”等。

2.閱卷權

閱卷權指的是被害人通過律師查閱案卷的權利,目的是充分保障被害人在偵查階段的知情權。相對於賦予被害人本人閱卷而言,律師閱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惡化犯罪嫌疑人的訴訟地位,保證被害人陳述的客觀性,避免被害人行使知情權影響偵査的順利進行。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及訴訟代理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審査起訴後才能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3.調查取證權

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了被害人的訴訟當事人地位。被害人作為控方當事人,可以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自主陳述,包括提出不同於檢察機關的控訴主張。這要求被害人在公訴案件中承擔適當的證明責任。

此外,被害人行使《刑事訴訟法》賦予的申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權,也必須以一定的證據作為依據。因此,立法賦予偵查階段被害人及其律師有限的調查取證權,既是其作為獨立的訴訟主體地位的體現,也是其履行訴訟職能的需要。

4.代理申訴、控告

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後,如果偵查機關辦案不力,被害人及其家屬擔心沉冤大海,或者偵查機關違反法定程序辦案,侵犯被害人權利,被害人就可以請求律師代理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律師的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協助公安機關蒐集證據,儘快破案;二是發現偵查機關不正當履行職責時,代理被害人向有關機關申訴、控告或者反映情況,督促偵査機關迅速辦案,為被害人申冤;三是發現偵查機關違法辦案時,及時提出,要求糾正。

6.提出意見權

當被害人發現能夠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可能滅失而偵查機關不履行偵查職責,或者偵查機關違法對犯罪嫌疑人不予拘留,違法辦理取保候審,甚至違法地釋放犯罪嫌疑人,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或者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或禁止令內容時,被害人及其律師都可以收集證據,向偵查機關提出其對案件處理的意見或者向檢察機關申訴、控告,要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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