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離職證明要怎麼開?

曾傳新


離職證明就是證明你已經從原單位離職,你已經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的一種證明。


一般新入職的單位,都會要求員工出示上一家單位的離職證明。其目的也是避免一些勞動糾紛。


開離職證明的程序非常簡單。我的建議是在上家單位辦離職手續時,就準備好離職證明(不管你有沒有開始找新的工作),免得到新單位入職後再回原單位辦理也不方便。


一般正規單位,在員工離職時,會主動提供一份蓋好公章的離職證明。如果公司沒有給,那建議你自己做一份,打印出來,然後向人力資源部蓋章。附件模版供參考。


大家千萬不要嫌麻煩,就忽視離職證明的重要性。在一些大型企業入職時,離職證明時不必可少的文件。


Ta在叢中笑


離職證明是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憑據。《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就是說離職證明是一張憑證,並且離職證明的內容是有法定規定的,不能隨便開的。

對於勞動者來說,離職證明有如下作用:(1) 證明用人單位與該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新單位不存在錄用風險;

(2) 證明勞動者已經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不存在工作未交接的可能;

(3) 可以證明該勞動者的工作單位、工作履歷和職務等信息,有助於新單位正確做出錄用判斷,防止勞動者簡歷做假;

(4) 可以證明該勞動者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

(5) 勞動者可以憑此轉移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



用人單位開具離職證明要注意啥?

首先是時限性。離職證明是在辦完離職手續時就給勞動者的,不能過了很久才給勞動者 ,員工辦理社保轉移,申領就業金,找工作都是有時限要求的,如果因為用人單位未及時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帶來損失,勞動者是可以索賠的。

其次是內容的法定性和客觀性。離職證明上的內容除了法定規定的內容外,不要添加一些對員工評價性的內容,尤其是一些對勞動者不利的評價,因此給勞動者帶來的損失,用人單位要承擔相關責任。曾經有HR在員工的離職證明上寫上“該員工屢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員工要求賠償的,儘管該員工確實屢次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但是不能把這些寫在離職證明上。還有些HR自作聰明,在離職證明上寫明“該員工和公司無任何經濟糾紛”,以此來規避自身的責任,這也是無效的。

最後,離職證明一定要有勞動者簽收的證據保存。主要是避免勞動者否認用人單位已經開具離職證明的的事實,規避由此帶來的法律風險。曾經有HR朋友碰到過這種事情。


峰哥談HR


你好,離職證明內容一般是人物、什麼時間、地點等內容,蓋公章。

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於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1999年國務院公佈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鑑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證明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

一般公司都會開,不想給開的嫌麻煩,這就是職業道德問題,說白了人品不行。不給開屬於違法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