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 關於進一步明確指數熔斷期間證券復牌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5-12-31

上證發〔2015〕102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保證指數熔斷機制的順利實施,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4.5.6條的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就指數熔斷期間證券復牌相關事項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證券復牌遇本所實施指數熔斷的,延續至指數熔斷結束後復牌,但不屬於指數熔斷實施範圍的證券品種除外。

延續期間的申報事宜按照指數熔斷的規定執行。指數熔斷於15:00前結束的,延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熔斷結束後,本所交易主機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集合競價撮合成交,證券復牌。指數熔斷持續至15:00結束的,延續期間本所交易主機僅接受撤銷申報,不接受其他申報,當日不再復牌。

二、本所市場開始實施指數熔斷時,證券同時觸發《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和《關於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的盤中臨時停牌標準的,相應證券盤中臨時停牌直至收盤,當日不再復牌。待本所市場完成相關技術開發和測試後,盤中臨時停牌的復牌時間恢復至按《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和《關於加強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及本通知第一條的規定執行,具體恢復時間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