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招生章程》,志願填報必修課

《招生章程》,志願填報必修課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佈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在某種程度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制度。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範,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後方能向社會公佈。一經公佈,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因此,《招生章程》具有很強的規範作用,既是對高校的一種約束,也為考生創造了更加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環境。

高校的《招生章程》一般在每年的4月份制定並上報教育部及主管部門審核,經批准後向社會公佈。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佈及管理平臺每年5 月份會集中公佈各高校《招生章程》,考生和家長可以屆時訪問網站了解相關信息。

《招生章程》的內容也需要嚴格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來制定,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辦學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分的認可程度,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方法、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繫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關於一些特殊類型的招生方法,如高水平運動隊、藝術特長生等,可以通過《招生章程》或《招生簡章》的形式通知考生,但是內容必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普通招生的《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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