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 农民个人不能告征补方案?被征收人请这样反驳!

谈及土地征收法律程序,京尚拆迁律师提到的两个高频关键词是“补偿安置方案”和“公告”。前者关乎被征地农民最终能够得到多少补偿安置,后者则影响着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是否得到实现,以及是否充分行使了自己在征补方案公告过程中享有的意见权和一系列救济权利。

不久之前,京尚拆迁律师特别发文说明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者的可诉性问题,简而言之就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身无法直接起诉,但农民个人有权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一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诉讼。

但在实践中,不少被征收人在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提起诉讼的过程中被以“个人名义起诉未超过所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半数,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

由此很多被拆迁人向京尚拆迁律师留言确认,农民个人真的有资格起诉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吗?被指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时,被征收人又该如何反驳呢?针对农民朋友提出的这一问题,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再展开详细解释一下,农民究竟“凭何”能以个人名义针对征补方案公告提起诉讼。

农民个人不能告征补方案?被征收人请这样反驳!

是否具有厉害关系。

如我们前文所说的,征补方案公告这一行政行为影响着被征地农民个人对征补方案内容的知情权和意见权的实现。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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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仅仅针对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单位,也针对农民个人。也就是说,被征地农民以个人为单位成为公告行政行为的对象。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中既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安置权益,也涉及农民个人接受补偿安置的权益。

由此来看,可以明确农民个人也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利害关系人,满足了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基本条件。

最后,我们来看农民以个人名义起诉征补方案公告是否有法定依据。

通常情况下,农民以个人名义起诉征补方案公告被驳回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即“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故认定农民个人不满足过半数条件,不具备主体资格。

但实际上,除了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程序,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形成集体决定由村委会执行;或由过半数成员代表村民集体意志依法提起诉讼之外,村民个人还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即“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定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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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否可诉的问题,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农民朋友可以确认,这是可以起诉的。但是除了本文着重解析的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的问题,农民朋友们还要注意取证和起诉期限的问题。

起诉两个字说起来很容易,但想要取胜,牵扯到的细节却是方方面面,“茶壶里煮饺子——有理说不出”也是不行的。而如何在法庭上占据主动地位,如何将诉讼胜利转化为维权胜利,真正得到合理的安置补偿,让结果尘埃落定,这就是更加复杂、更加具体的问题了。

如果有被拆迁人遇到更多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问题需要解答、帮助,欢迎留言或致电京尚拆迁律师咨询,京尚拆迁律师也会整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在后续的推送中详细解答。

最后,再次提醒正处于拆迁维权漩涡中,情况万分紧急的被拆迁人,不要因为担心不知该如何与律师直接沟通交流,而将自己隐藏在残缺的文字信息背后。直接拨打电话联系京尚拆迁律师,不要因为双方信息交换不够充分而浪费更多时间在等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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