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4 女子醉酒打車,下車嘔吐墜河,家屬向出租車索賠95萬,合理嗎?

​ 2017年2月,徐某晚上飲酒後乘吳某駕駛的出租車回家。當車行駛至武漢長江大橋漢陽橋頭上橋路段時,徐某稱身體不適要下車嘔吐。吳某見狀減慢速度,將車停在路邊,徐某下車嘔吐,吳某在車上等待。

當吳某再次回頭看徐某時,確發現徐某不見了,吳某立刻下車尋找。結果竟發現徐某已從十多米高的橋面墜下死亡。

死者家屬認為,吳某在嚴禁停車路段停車,是導致徐某墜橋死亡的主要原因,不停車徐某就不會死。另外吳某明知徐某醉酒意識不清醒,卻任由她下車,對乘客的安危疏於防範。要求司機吳某和車主陶某、吳某的用人單位汽車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 95.8萬餘元。

司機吳某認為,徐某在酒吧門口上了他的車,一上車就不停哭訴,情緒很不穩定,不一定是醉酒,更像是吵架。在行駛途中,徐某自己拉開車門下車嘔吐,為了保證乘客安全, 他慢慢將車靠邊停下,打開雙閃燈等待。徐某拉開車門後,蹲在地上就吐,離車很近。對於徐某自己翻橋而下,吳某無法預料且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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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公司認為,司機吳某是在長江大橋的人行道邊停車,是一個安全場所。大橋及欄杆的建設符合國家標準,高度約為1.2米,徐某身高不到1.6米,非攀爬不能越過,吳某對徐某墜橋的危險無法預見。即使證明徐某當時是醉酒狀態,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酒後行為並不應免除其民事責任或增加他人民事責任。因此司機、車主、公司均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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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麼,對於乘客中途下車發生意外的情形,司機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根據案情介紹,司機吳某在武漢長江大橋嚴禁停車路段停車,此行為違反了交通法規。對於違反交規的行為,應根據交通法規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如扣分或罰款。如果因為司機吳某違反交通法規,發生交通肇事,致徐某死亡,那麼,違規行為與傷害結果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司機吳某必然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但本案司機吳某違反法規的行為,並沒有直接導致徐某死亡,是徐某個人行為的介入,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

在判斷行為與結果是否具備因果關係時,應該綜合考慮所有因素,尤其考慮是否存在其他介入因素。介入因素一般是異常的,根據一般生活經驗無法預料,且介入因素對損害結果發生有較大作用。

介入因素對因果關係有阻斷的效果,如果介入情況是異常的,對結果發生的作用力較大,行為人自身行為具有導致結果發生的較大可能性的,則應當肯定因果關係已經斷絕。

本案,徐某在橋邊嘔吐,大橋欄杆高1.2米,能夠起到防護作用,一般情況不會出現墜橋身亡的後果。除非行為人主動翻越,否則掉下去的可能性非常小。

現實生活中,也常有發生乘客暈車,要求司機停車,下車嘔吐的情況。這種情況致人死亡的機率非常小,除非行為人自身行為導致,如穿越行車道、翻越護欄等。

本案司機吳某違法停車地點與大橋欄杆之間還有人行道,說明該區域是允許行人正常通行的。即便司機吳某的違法停車行為在客觀上為徐某墜橋創造了條件,但如果沒有徐某自身的介入因素,並不會導致其墜橋的後果。

​本案徐某自身介入因素才是導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與司機吳某違規停車沒有因果關係。

那麼,本案司機吳某是否有過錯呢?

吳某在橋上停車後,看到徐某下車嘔吐,一直關注著。但當他再次回頭時,發現徐某已經不見,趕緊下車尋找,此時徐某已經從橋上墜落。如此短的時間內,吳某根本無法預料此情形的發生,吳某的關注已經盡到了注意義務。吳某作為出租車司機,如果要求其在徐某下車後,時刻陪在徐某身邊進行照顧與安慰,也是不合理的。對於一般社會參與人,不能苛責太多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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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在禁止停車的地點停車並允許徐某下車違反了法律規定,但事發地點禁止停車的規定是基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而非防止行人從橋上墜落。吳某停車地點距徐某墜橋處的橋欄杆之間還有一定寬度的人行道,供行人通行,橋欄杆本身也有一定的高度和寬度,即使徐某當時存在酒後情緒不穩定的情況,以事發時的一般社會經驗和智識水平作為判斷標準,不能認為吳某的違法停車行為會導致徐某墜橋身亡,即 吳某的違法停車行為與徐某墜橋身亡之間並不存在侵權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係,故吳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是對侵權責任不宜做擴大解釋的運用。法律是要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也不能過於限制一般社會參與者的行為自由。如果侵權責任隨時可能從天而降,人人都會擔心這種風險而不敢作為,這與侵權責任法的立法初衷是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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