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 李耀辉:让犯罪嫌疑人在自由的状态下等待审判


文|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12月4日,中央电视台《新闻1+1》制作专题《“不当羁押”如何有效治理?》,主持人称,2019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对外开放日上公布的一组数据引起了广泛关注。该数据显示,2019年1月—11月,全国检察机关对受理审查逮捕的127.7万人中的28万人做出了不捕的决定,不捕率为21.9%,比2009年同期上升10.7%。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199.5万人中,未采取逮捕、拘留、强制措施90.6万人,未羁押率45.4%,比2017年同期高出了约3%。

刑事诉讼中,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可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打击犯罪。但是不当羁押则会伤及无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危害极大。

在我国,取保候审虽然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的强制措施之一,取保候审作为一种替代性羁押措施,但遗憾的是,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嫌疑人及其家属、辩护律师有权为之申请取保候审,但相对于拘留和逮捕这两种羁押性措施而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很少被采用,羁押成了一般原则,取保候审却成了例外,这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的“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的规定,明显相违背。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定的强制措施共有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监察法》设立了留置调查措施,留置调查措施适用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调查,虽然《监察法》规定了严格的留置措施审批程序,明确了留置场所、时限等相关要求,但因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区别于刑事诉讼法,所以留置调查措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发生了一些明显的变化。收容审查制度在法律上不复存在了,刑事拘留的适用范围、条件、期限等得到了相应的改善。逮捕的条件进行了变更,财产保释制度得以建立,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适用程序得到完善,对拘留期限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及其延长作出了明确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细化了逮捕的条件,对“发生社会危险,而又逮捕必要”的情形予以明确的列举。强化审查批捕程序,规定审查批捕时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和听取辩护人意见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对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程序。对于拘留、逮捕的羁押场所,2012年刑诉法也做了严格的限制,要求侦查机关拘留、逮捕后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往看守所羁押,增设了羁押救济措施。2018年3月20日《监察法》出台,使得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调查,可以适用留置措施。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为了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具有重要作用。努力发挥非羁押措施的替代作用,扩大使用非羁押措施,保障人权。


笔者近期办理的一件企业高管刑事案件,按照惯例该高管被采取拘留措施,期间笔者代为两次申请取保候审,均未获得许可,后因证据不足未报送检察院审查逮捕,虽然被保释了,但长时间与公司(世界五百强)失去联系,公司担心其涉案受到不良牵连影响,被公司无情地开除而失业,因该高管年纪问题与其他著名企业失之交臂,公安机关对该高管的不当羁押,对其家庭和个人的前途影响甚大。让犯罪嫌疑人在自由的状态下等待审判对他的权利保障有着积极的作用的。笔者也代理过许多取保候审被告人的案件,这样的案件在法庭上,被告人可以在法庭外上候场,不需要穿上马夹囚服,不用戴手铐脚镣,法警对他的态度也很客气,由于他与自己的辩护律师有过充分面对面交流,所以他能够获得各项权利的保障以及强有力的辩护,这是其他羁押的被告人所不能及的。法庭审理完毕,被告人只需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后,即可与自己的辩护律师离开法庭,并在自由的状态下等待审判结果。


这种场面和情形在法治发达、人权保障凸显的国家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上演。这是因为这些国家都将保释权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来对待,保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等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除特别犯罪外,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在等待审判过程中申请保释,以保障自己的活动自由,人身不受非法限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在节目中表示,未来要让不羁押成为常态,羁押成为例外。


李耀辉:让犯罪嫌疑人在自由的状态下等待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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