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 企業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企業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很多企業老闆對於和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是很重視,有時候覺得招一個人來公司幹活,說好了一個月發多少工資就行了,還用的著那麼正式地去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嗎,總覺得籤書面勞動合同對自己是個束縛,但是往往當一個員工與公司發生矛盾,剛離開公司就把公司給告了,通常公司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這時候公司老闆才追悔莫及,那麼公司具體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我們來看看下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幾個案例:

案例一: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終7333號,判決被告公司支付員工未籤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35,494.25元。

案例二: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終6309號,判決被告公司支付員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6,6000元(6,000元月×11個月)。

案例三: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終4996號,判決被告公司支付員工未籤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50,650元。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如果企業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要

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的!具體的金額根據每月工資的數額而定,對於一家企業來說,支付雙倍工資不僅會讓企業增加運營的成本,而且還會影響其他員工,不利於企業的穩定,作為一個企業的老闆,我們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需要有哪些認識呢?

企業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第一,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企業的義務,企業應當主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二,企業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最多要額外支付勞動者最長11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開始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即從開始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起,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特定情況下企業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無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1、已經訴訟過了時效,但是該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實踐中存在爭議,各地處理方式不一,有人說從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算,有人說從未籤合同滿一年時起算。兩種說法,在實務中都有采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同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部分《員工錄用審批表》等其他有效書面文件也可視為書面勞動合同。詳見最高法公報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2期(總第206期)。

裁判摘要:《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關於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規定.是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的懲戒。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之間簽署的其他有效書面文件的內容已經具備了勞動合同的各項要件.明確了雙方的勞動關係和權利義務.具有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性質,則該文件應視為雙方的書面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提出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資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綜上,企業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要承擔雙倍工資支付的後果,不僅會給企業增加不必要的成本,而且還會影響企業的形象,因此企業應當主動和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遇到不願意和企業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員工,企業有權書面通知終止與該員工的勞動關係,也可以保留好相關證據,如已經與員工磋商簽訂勞動合同事宜,並有勞動者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書面聲明;或者公司要求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要有書面通知,由員工簽收,儘可能把員工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見記錄在案。

武漢張律師提醒: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企業防控風險的第一步,也是勞動者維權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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