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學生偷錢老師教育後跳樓,老師的責任多大?法院判決給你的啟示!

前幾日發過一篇文章,談論了某高中一高二年級男生在晚自習期間到老師辦公室,偷走了兩名老師1300元錢。第二天早上,老師通過監控找到他,將該男生叫到辦公室裡進行了長達一個多小時的談話,之後這名男生跳樓身亡。現在來分析一下,做為教師,對此事應該思考什麼呢?

學生偷錢老師教育後跳樓,老師的責任多大?法院判決給你的啟示!

1、教師的言行有沒有責任?首先,我們不希望老師的教育產生如此的後果,但是從時間來看,存在由於教師批評過度而導致學生自殺的可能性,如果經過調查確認這種可能性,那麼涉事教師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反過來說,如果教師批評後沒有發生學生跳樓自殺行為,那麼教師不必承擔任何責任;可是現在學生死亡了,出現人命官司,教師的批評行為一旦確認為誘發學生自殺的條件,教師就要被承擔相應責任了。這一點從法律講是沒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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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類似事件法律判決結果。2015年發生過極為類似事件,班級學生丟失錢,老師找到兩名學生詢問,結果其中一名學生跳樓,導致身體傷害,並住院274天,家長索賠30多萬。法官認為,王老師在調查失竊事件時的不當方式方法是事件發生的誘因,在發現小明情緒激動時的錯誤處置方式也未能有效防範事件的發生,是事件發生的次要原因,應當對損害結果承擔次要責任。事件發生於王老師執行工作任務的過程中,依法應由其工作單位即某某中學承擔侵權責任。事發時小明已年滿14週歲,心智逐漸成熟,具備相應的處事判斷力,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小明應當可以預見自己從三樓跳下的後果,但卻主動追求並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自身存在過錯,應當對損害結果承擔主要責任。綜合原告小明、被告中學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由小明自行承擔70%的損害後果,由校方承擔30%的損害後果。這30%的責任,是不是很嚴重呢?值得老師們深思和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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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師如何依法執教?我們是法制國家,做任何事,都要依法而行。做為教師更應當依法執教,任何脫離法律大談道德的行為都是虛偽、無知、無恥的。現在很多教師都報怨老師難當、幹得累,那麼可以反思一下,平時是否真正做到依法執教呢?法律規定的教育行為必須去做而且一定要做好,法律沒有規定的教育行為儘量不要去做,道德強加給教師的行為一定不要去做。所以說,此事來看,已經不是普通的學生犯錯行為,私自破門進入辦公室即入戶盜竊,已經構成刑事犯罪,顯然不是老師的教育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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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普通公民,守法是底線,作為一名教師,依法執教是本分。在當前教育環境情況下,教師們要從社會道德綁架中解脫出來,首先要學會依法執教。所以,老師,你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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